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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大体上相同,只不过是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中国的正式申请,其特殊之处在于:
(1) 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但不排除分案申请的母案申请);
(2) 在先申请不享有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
(3) 该在先申请尚未授予专利权。
作为国内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在在后申请提交之后该在先申请视为撤回。
(1) 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但不排除分案申请的母案申请);
(2) 在先申请不享有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
(3) 该在先申请尚未授予专利权。
作为国内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在在后申请提交之后该在先申请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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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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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于其在国内的先申请专利再提出专利之申请者,可以就先申请专利主张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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