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谁能帮我回答两道消防知识题!

1、造成火灾事故,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有几种,哪几种?2、我国最早从何时开始有消防警察,并从国外购置消防车?... 1、造成火灾事故,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有几种,哪几种?
2、我国最早从何时开始有消防警察,并从国外购置消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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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周捷法老
2007-11-10 · TA获得超过29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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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火灾事故,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有几种,哪几种?

主要是:放火罪、失火罪,放火罪的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失火罪的主观方面属于过失。

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其他特殊犯罪行为,也可能造成火灾事故:比如:爆炸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爆炸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引起火灾的一般构成爆炸罪,而不是放火罪

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破坏行为除一般破坏手段外,亦可以使用放火、爆炸等方式进行。此时,由于本罪属特别法条,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规则,应当以本罪治罪,而不适用放火罪、爆炸罪等定罪量刑。

当然,还有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即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我国最早从何时开始有消防警察,并从国外购置消防车?

解析:1898年6月的戊戌维新法推行后,湖南军政当局陈宝箴、黄遵宪等人鉴于当时的保甲制度撑不起社会安定局面的实际,仿照西方各国警察制度和上海租界巡捕成例,于1898年7月27日(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初九日),开办了湖南保卫局,成为中国警察之最。1905年10月8日,清政府设立巡警部,从而统一了全国的警察机构,产生了中国最早的中央警察机关。

民国3年(1914年)8月29日,内务部下属的京师警察厅设立消防处,这是中央官办消防组织的首次出现。警政的举办成为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变革中的一件大事,警察的出现也成就为20世纪初中国逐渐走向近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关于消防车的问题:

参考资料:《追记广东清末民国时期引进洋消防概况》
http://hi.baidu.com/qiaojs2006/blog/item/20b484c2083e721b0ef47725.html

明代开始引进引进西方的消防技术

上海公共租界引进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第一台消防车

揭阳开广东引进国外先进灭火器械之先河

广州民国时期引进洋消防居全国前列

具体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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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警察”名称的资料:

消防警察文化脱胎于警察文化,是警察文化的一个重要分支和组成部分。但这里还有一个前置性法定概念,我们说我们是消防警察就可以么?法定怎么说?但是很遗憾,《警察法》却没有这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警察中没有明确其中包括人民武装警察中的消防警察,该法在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从这句话,我们再回头看看国家《消防法》对消防部队任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从这法定意义上来说,我们的称呼是“公安消防”。可《警察法》第六条在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中又做了如下规定: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有人这么一看以为我们又变成没有前言只有后语的警察了。可大家要注意,该法直接以法律形式授予了警察的消防执法权,不特指现役武警消防系列,还包括公安局、分局、行业公安局、企业公安局下设的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科、消防股,他们是不归属武警消防部队的,但他们却是名正言顺的消防警察。那有看官要问了,说了半天,你们应该称为公安消防、武警消防还是消防警察呢?对此,笔者只能含含糊糊地告诉大家:都行吧。可是你一说都行,那你的罪过就大了。

消防警察一词就那么难叫出口么?诸位看官,这事不能怪我,那是历史造成的。“公安”的名称在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出现,是在1939年2月,中央书记处发布《关于成立社会部的决定》,要求各边区行署设公安局或保安处,在各县设公安局,叫“公安”是为了从名称上与伪政权警察机关有所区别。建国后,1949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确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称,全国消防工作由公安部治安行政局负责管理。1951年,公安部治安行政局在一处建立交通消防科;1953年,公安部治安行政局设立消防处;1955年11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下设消防局。这一时期直到1965年5月全国公安消防实行义务兵役制止,消防监督人员统称公安或公安消防。1965年至今,当代中国消防警察制度都保持着军警制度的合一性质,这个时期的公安消防文化表现了军警文化的鲜明特征。亦军亦警,公安、武警、警察都是对我们的合理、正确的称呼,名称的混用不仅使一般老百姓感到迷惑,连系统内部很多人都说不清楚原因。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有关机构职能调整、国际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消防警察”的称呼开始在一些场合恢复使用,并得到迅速推广,直至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在职责分工中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后,我们在底气不是很足的情况下,在对外执法中开始叫自己消防警察了。也由于《警察法》在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公安”仅仅被用于机构的名称,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个体成员准确的称呼应为“警察”,“公安消防人员”、“消防干警”、“消防官兵”显得都不那么规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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