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中国的选举制度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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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繁杂信息太多,你要学会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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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的原则不同:

中国的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这是主要适用于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原则。根据《宪法》第34 条规定:

在中国享有选举权利的基本条件有: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 周岁,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情形均不能导致选举权利的丧失。

美国宪法将众议员的选举原则规定为:国会众议员依据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众议员与人口的比例不得超过1∶3万(即每位众议员至少须代表3万选民),但每个州至少应有1名众议员。美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依普查结果重新分配众议院议席。

2、选举的方式不同:

中国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根据《选举法》第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级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美国宪法规定众议员所代表的选民数不得少于3万,但实践中发现这个规定范围太宽。与最高法院通过案例确定的“尽量使每一位议员与其他议员所代表的选民数相当”原则不相符。因此最高法院又通过一个案例裁决划分选区时要使各选区人口比例差额不超过3.1%。

3、选举的机构不同:

中国是由各级人大代表来选举,人大代表从中国公民中选出。

美国是由各州的议员来选择投票。

扩展资料:

我国秉承平等选举的原则:

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西方国家曾实行过一人多票原则。

如英国曾实行复数选票制,即选举人除可在其住地选区投票外,如占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或达到一定学历,还可在其营业地选区或大学选区再次投票。这种不平等的选举资格直到1948年才废除。“一人一票,一票一价”已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也采用这一原则。

选举程序:

包括设立选举机构,划分选区,确定选民资格,进行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竞选,进行投票和计票等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选举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美国选举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选举制度

pomelo音
2019-11-10 · TA获得超过480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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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规定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美国《宪法》及相关选举制度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有不同的规定:

(1)选民:出生在美国、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达到所在州的居住要求;

(2)参议院议员:年满20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

(3)众议院议员:年满25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

(4)总统:美国本土出生的公民,年满35周岁,在美国居住年满14周年。

2、选举机构

中、美选举机构的最大差别之处在于选举机构的常设性和非常设性。 中国目前各级各类的选举机构都是非常设性的或暂时代行职权的组织。

如果从层次上划分的话,可以分为中央选举机构、地方选举机构和基层选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的。

美国的中央选举主持机关是联邦选举委员会,属于常设、独立性的机构(即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专门机构)。委员在任职期间内不得担任联邦政府的官员或职员,不得从事任何其他的工作或事务。

3、选举规则的差异

中、美选举规则就存在相当的差异。在一般选举中,我国采用以过半数票获胜的绝对多数制。美国的国会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采取多数选举制度,美国人称作“相对多数制”,即在应选名额只有一名的情况下,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当选,得票数不要求超过有效选票的半数,也被称作“领先者当选”制度。



扩展资料:

现代国家通常实行普遍、 平等、 直接(或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等选举原则。

普遍选举

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 普遍享有选举权。 资产阶级虽然最早提出“普遍选举”的口号,用来动员人民群众参加反封建专制的斗争。

但是在他们夺取政权后,却严格限制选举权,规定了诸如居住期限、财产资格、教育程度、性别、种族等选举资格的限制,直到20世纪初,普遍选举才成为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原则(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平等选举

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西方国家曾实行过一人多票原则。

如英国曾实行复数选票制,即选举人除可在其住地选区投票外,如占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或达到一定学历,还可在其营业地选区或大学选区再次投票。这种不平等的选举资格直到1948年才废除。“一人一票,一票一价”已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也采用这一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选出上一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

西方国家的议会,下院议员一般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上院议员或总统,有的国家采用直接选举,有的国家采用间接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土地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不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等国情,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选举制度。

即县级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这种制度有利于人民能真正选出自己了解的、信得过的代表。

秘密投票

又称无记名投票。指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秘密投票有利于选民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法国在18世纪大革命时开始承认秘密投票。美国独立战争(1775~1783)时《纽约州宪法》已有秘密投票的规定。后为许多国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都实行无记名投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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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xiayingy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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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选举制度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规定上的差异
  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当家作主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条件较为宽松,完全不受诸如财产、性别、职业、受教育水平等条件的限制,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美国《宪法》及相关选举制度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有不同的规定:(1)选民:出生在美国、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达到所在州的居住要求;(2)参议院议员:年满20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3)众议院议员:年满25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4)总统:美国本土出生的公民,年满35周岁,在美国居住年满14周年。 因此,在美国18岁的公民并不是获得选举权的充要条件,还需要受到各州及地方具体选举法的限制,例如对选民的居住期限、登记状况甚至居住区域的特殊规定等。
  2.选举机构的差异
  选举机构,即办理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选举事务机构的通称。中、美选举机构的最大差别之处在于选举机构的常设性和非常设性。 中国目前各级各类的选举机构都是非常设性的或暂时代行职权的组织。如果从层次上划分的话,可以分为中央选举机构、地方选举机构和基层选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的。由于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只是主持选举的组织,因此,一般而言,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即 告撤销。
  美国的中央选举主持机关是联邦选举委员会,属于常设、独立性的机构(即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专门机构)。委员在任职期间内不得担任联邦政府的官员或职员,不得从事任何其他的工作或事业。联邦管理委员会有很大的职权,可以制定投票及政党活动的有关规则,独立向国会提出预算,具备调查、司法起诉的权力。
  3.选举经费来源的差异
  选举经费是选举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物质 保障,也是保障选举质量的物质基础。中、美选举制度对选举经费的规定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经费的来源是公费还是自筹上。 按照现行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选举法第八条的规定,为选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美国的选举费来源则较为广泛。美国候选人竞选经费主要来源于:候选人本人及其家族、政党资助、政府补助、政治行动委员会捐助、公民个人捐款。此外,选举经费还可以通过捐助音乐会、筹款聚餐会、发表电视讲话等多种途径获得。美国选举经费的来源强调的是自治原则,个人竞选中自筹经费是最为强调的,相对而言政党的筹措、政府的捐助处 于次要的地位。
  4.选举过程的差异 中、美选举制度对选举程序的规定大体都包含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投票、计票和选举结果确认等环节。虽然两国就每一步骤的细节规定不完全一致,差别不仅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也体现在选举过程的民主、公开、透明程度上。 首先,我们国家的选举虽说是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结合的方式,可我国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只限制在县、乡两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多层间接选举产生的。而在美国,无论是总统选举、国会议员选举还是地方公职人员选举,无论是候选人提名、还是正式选举过程中,公民直选都占据了重要位置,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5.选举规则的差异
  选举规则影响着选票计算的方式,也就是说不同的选举规则决定着候选者当选条件的不同。中、美选举规则就存在相当的差异。在一般选举中,我国采用以过半数票获胜的绝对多数制。
  美国的国会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 生,采取多数选举制度,美国人称作“相对多数制”,即在应选名额只有一名的情况下,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当选,得票数不要求超过有效选票 的半数,也被称作“领先者当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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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上之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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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3 · 醉心答题,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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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规定上的差异
  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当家作主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条件较为宽松,完全不受诸如财产、性别、职业、受教育水平等条件的限制,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美国《宪法》及相关选举制度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有不同的规定:(1)选民:出生在美国、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达到所在州的居住要求;(2)参议院议员:年满20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3)众议院议员:年满25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4)总统:美国本土出生的公民,年满35周岁,在美国居住年满14周年。 因此,在美国18岁的公民并不是获得选举权的充要条件,还需要受到各州及地方具体选举法的限制,例如对选民的居住期限、登记状况甚至居住区域的特殊规定等。
  2.选举机构的差异
  选举机构,即办理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选举事务机构的通称。中、美选举机构的最大差别之处在于选举机构的常设性和非常设性。 中国目前各级各类的选举机构都是非常设性的或暂时代行职权的组织。如果从层次上划分的话,可以分为中央选举机构、地方选举机构和基层选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的。由于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只是主持选举的组织,因此,一般而言,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即 告撤销。
  美国的中央选举主持机关是联邦选举委员会,属于常设、独立性的机构(即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专门机构)。委员在任职期间内不得担任联邦政府的官员或职员,不得从事任何其他的工作或事业。联邦管理委员会有很大的职权,可以制定投票及政党活动的有关规则,独立向国会提出预算,具备调查、司法起诉的权力。
  3.选举经费来源的差异
  选举经费是选举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物质 保障,也是保障选举质量的物质基础。中、美选举制度对选举经费的规定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经费的来源是公费还是自筹上。 按照现行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选举法第八条的规定,为选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美国的选举费来源则较为广泛。美国候选人竞选经费主要来源于:候选人本人及其家族、政党资助、政府补助、政治行动委员会捐助、公民个人捐款。此外,选举经费还可以通过捐助音乐会、筹款聚餐会、发表电视讲话等多种途径获得。美国选举经费的来源强调的是自治原则,个人竞选中自筹经费是最为强调的,相对而言政党的筹措、政府的捐助处 于次要的地位。
  4.选举过程的差异 中、美选举制度对选举程序的规定大体都包含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投票、计票和选举结果确认等环节。虽然两国就每一步骤的细节规定不完全一致,差别不仅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也体现在选举过程的民主、公开、透明程度上。 首先,我们国家的选举虽说是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结合的方式,可我国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只限制在县、乡两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多层间接选举产生的。而在美国,无论是总统选举、国会议员选举还是地方公职人员选举,无论是候选人提名、还是正式选举过程中,公民直选都占据了重要位置,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5.选举规则的差异
  选举规则影响着选票计算的方式,也就是说不同的选举规则决定着候选者当选条件的不同。中、美选举规则就存在相当的差异。在一般选举中,我国采用以过半数票获胜的绝对多数制。
  美国的国会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 生,采取多数选举制度,美国人称作“相对多数制”,即在应选名额只有一名的情况下,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当选,得票数不要求超过有效选票 的半数,也被称作“领先者当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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