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务处理
某企业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捐赠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发生运费0.5万元(已取得运输发票,可抵扣增值税),所得税税率为33%,这时,接受...
某企业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捐赠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发生运费0.5万元(已取得运输发票,可抵扣增值税),所得税税率为33%,这时,接受捐赠的原材料要怎么做处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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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若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时,可借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收益”科目。企业于各期期末,按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延收益部分,借记“递延收益——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根据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捐赠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借:原材料 104650 (100000+5000*0.9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350 (100000*0.17+5000*0.07)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122000
借:原材料 104650 (100000+5000*0.9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350 (100000*0.17+5000*0.07)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122000
参考资料: http://www.chinacfo.net/fzjx/mj.asp?id=A201161394842353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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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资产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人“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接受捐赠的资产,应按捐出方提供的会计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没有提供有关凭证,则按以下规定处理:(1)同类或类似资产活跃市场的市场价格估计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2)不存在活跃市场时,按该受捐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企业接受资产捐赠时,应根据有关凭证或参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合理估价加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银行存款”等。税法规定,企业不论接受货币捐赠还是非货币捐赠,都要作为当年收益,前者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者可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有余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年终应按接受捐赠资产或用以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交所得税;对因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人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计交所得税。“数额较大”是根据《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取消了对该事项的行政审批,企业可在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丙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计交所得税。
答: 1、收到材料
借:原材料 10.0万
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万
贷: 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11.7万
2、发生运费(运费抵扣率按7%计算)
借:营业费用--运输费 0.4673万
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0.0327万
贷:银行存款 0.5000万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人“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接受捐赠的资产,应按捐出方提供的会计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没有提供有关凭证,则按以下规定处理:(1)同类或类似资产活跃市场的市场价格估计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2)不存在活跃市场时,按该受捐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企业接受资产捐赠时,应根据有关凭证或参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合理估价加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银行存款”等。税法规定,企业不论接受货币捐赠还是非货币捐赠,都要作为当年收益,前者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者可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有余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年终应按接受捐赠资产或用以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交所得税;对因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人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计交所得税。“数额较大”是根据《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取消了对该事项的行政审批,企业可在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丙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计交所得税。
答: 1、收到材料
借:原材料 10.0万
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万
贷: 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11.7万
2、发生运费(运费抵扣率按7%计算)
借:营业费用--运输费 0.4673万
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0.0327万
贷:银行存款 0.5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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