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理由退货适用于实体店吗
截至2020年1月,七天无理由退货不适用于实体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扩展资料
安徽倡导线下实体店自愿推行无理由退货服务:
《安徽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中规定:
第四条 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时限(不少于7天,含7天)、退货条件、退款时限和方式及有关退货流程等。
第五条 鼓励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六条 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当公开展示“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并将承诺内容、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退货条件、退货流程和相关说明等,以张贴、悬挂、摆放等形式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文化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认为:
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的规定,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由此可见,实体店的退货规则一般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在专卖店购买的羽绒服也不适合无理由退货,但质量问题除外。
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退回商品的运费应当由消费者承担。大润发超市专卖店在消费者因号码不合适而要求退货的情形下(不是质量问题,而是消费者自身的选择过失),扣去1%的手续费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三、如果号码不合适是由于大润发超市专卖店的原因导致的,消费者可适用于无理由退货,如果是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的,可适用于有理由退货或商家不予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