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学校丢失东西,学校应不应该负赔偿责任?
我的自行车在学校内丢失了,学校应不应该负赔偿责任?那部车对我有很大的意义。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或规定涉及到这方面的。请列举出来谢谢!急啊快回哦!自行车是在学校的自行车棚内丢失...
我的自行车在学校内丢失了, 学校应不应该负赔偿责任? 那部车对我有很大的意义。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或规定涉及到这方面的。 请列举出来 谢谢!
急啊 快回哦! 自行车是在学校的自行车棚内丢失的。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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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停车需要收费,学校相关人员又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保管不当造成遗失,学校应该赔偿,这属于保管合同。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 http://www.cin.gov.cn/law/other/2000111614-19.htm

2020-09-09 广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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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赔偿责任,要看双方是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如果是随意停在校园里,学校完全没有赔偿责任
而如果你是停在学校指定的停车棚,还有理由向学校提出赔偿,但即使是这样,假设是无偿保管的话,除非学校有重大过失,否则还是可以免责的。
依据是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是随意停在校园里,学校完全没有赔偿责任
而如果你是停在学校指定的停车棚,还有理由向学校提出赔偿,但即使是这样,假设是无偿保管的话,除非学校有重大过失,否则还是可以免责的。
依据是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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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方面的防范义务,这需要看具体的证据才能确定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要有相应证据反映保卫人员失职,学校才有责任
要有相应证据反映保卫人员失职,学校才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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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学校赔偿几乎是不可能的,虽然这话很打击你,但确是实话。你和学校之间并没有保管合同的关系。很显然学校只是给你提供一个免费停车的场地,并没有要和你订立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知道,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没有合意,有何来保管合同呢?现实的情况是,即使是在学校宿舍丢东西也很难让学校作出赔偿,除非学校有重大过失。
学生交的保险费一般都是人身险,而不是财产险。想以此为理由索赔,楼上说的未免有点像当然了。
学生交的保险费一般都是人身险,而不是财产险。想以此为理由索赔,楼上说的未免有点像当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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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这个嘛不光是学校陪你的自行车,学校还要对你没有交通工具上学而做出开车接送你
学生都要在学校交保险费的,
按道理是学校全价陪你的自行车
不过有的垃圾学校就是抠他们不想陪(这个违法的)
你就去找校长问问,你说:我们学生交的保险费是干什么用的。
你教校长给你解释这句话的意思,校长在不陪你自行车,
那这个校长是非常不要脸了
学生都要在学校交保险费的,
按道理是学校全价陪你的自行车
不过有的垃圾学校就是抠他们不想陪(这个违法的)
你就去找校长问问,你说:我们学生交的保险费是干什么用的。
你教校长给你解释这句话的意思,校长在不陪你自行车,
那这个校长是非常不要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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