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 判几年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放高利贷属民间借贷行为,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但是高利贷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而且还要严厉打击,由此可见放高利贷这样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在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参考资料:
2019-06-14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高利贷,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只不过没有法律保障而已。高利贷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36%。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注意,超出部分只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而已,如果借贷人愿意还高额利息,并不违法。
高利贷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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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就高利放贷行为直接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予以惩罚。与高利贷有关的仅仅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而高利转贷罪的前提是贷款人向金融机构低息借款,再向社会高息放贷,重点在于一个“转”字和非法牟利性,如果行为人以自己的钱款向社会高息放贷则不构成高利转贷罪。事实上,李优良及其妻子蒋某虽然开设了两家寄售商行,但并没有取得金融产品经营许可,其行为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属于涉众型经济活动,由于其行为性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李某的行为具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属于经营金融产品业务行为,根据国务院令第247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因此可以清析地判定,未取得金融产品经营许可的组织和个人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活动的,可定性为“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由此,李优良的寄售商行在没有取得人民银行金融产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经营金融产品,而且是高利借贷产品,至少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尽管该法律规范并未就“高利贷”进行列举,但其第(三)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完全可以作为高利放贷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因此,李优良的高利放贷行为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符合刑法的规定。
放高利贷不会被判刑的。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高利贷不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严厉打击,可知是违法的。
最后,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但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只要不超过正常的利率借贷,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36%。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注意,超出部分只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而已,如果借贷人愿意还高额利息,并不违法,所以说放高利贷,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只不过没有法律保障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