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地役权的一些问题!
问题一,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个问题里,为什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这个善...
问题一,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个问题里,为什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这个善意第三人既然说善意第三人,那是不是也应该理解为未经登记?那这样的话,之前提到的当事人,是不是也可以认为是善意第三人?请帮我分析一下,不要套话,不要复制,本人希望得到通俗易懂的回答!
问题二:地役权,是不是就是指地役权人对土地所有权人关于土地使用的一种限制?也就是说,为了提高我需役地的不动产的效益,我支付给你一定的金钱,你不能随意在供役地的土地上行使权利,比如建设楼房。
请指教纠正,为谢!
也不对,问题一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这个善意第三人,是不是就是用益物权人?那如果不得对抗,这份地役权合同却生效了但未登记,那地役权还是否存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的权利,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那如果是这样,是不是地役权人有权向土地所有权人索赔?
不是 你没理解我的意思 如果地役权合同已经设立,那你所说的A不能强制C拆除或者赔偿损失,那B方又该如何? 展开
这个问题里,为什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这个善意第三人既然说善意第三人,那是不是也应该理解为未经登记?那这样的话,之前提到的当事人,是不是也可以认为是善意第三人?请帮我分析一下,不要套话,不要复制,本人希望得到通俗易懂的回答!
问题二:地役权,是不是就是指地役权人对土地所有权人关于土地使用的一种限制?也就是说,为了提高我需役地的不动产的效益,我支付给你一定的金钱,你不能随意在供役地的土地上行使权利,比如建设楼房。
请指教纠正,为谢!
也不对,问题一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这个善意第三人,是不是就是用益物权人?那如果不得对抗,这份地役权合同却生效了但未登记,那地役权还是否存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的权利,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那如果是这样,是不是地役权人有权向土地所有权人索赔?
不是 你没理解我的意思 如果地役权合同已经设立,那你所说的A不能强制C拆除或者赔偿损失,那B方又该如何? 展开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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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一.首先要搞明白登记的内涵.A与B的地役权合同生效后,B支付了对价并获权利,若约定登记的应去是土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主管部门会给B发放一本"土地他项权证",同时在A的土地证上记载存在地役权的"他项权利".
二.若未登记,如果A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C时也未告知有地役权的,C从土地证上是看不到有"他项权利"的记载的,双方去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主管部门处也没有记录,因此C从此至终不可能知情.如果允许B向C主张地役权的话,对C是不公平的,因为C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对价,故也不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物权法》158条于是规定了这样一个条款:"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物权法》167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即如果没有登记,A转让土地时有义务告知C地役权的事实,这样C不能成为"善意第三人",地役权对C应当有约束力.若A未告知导致B不能向C主张权利的,A应向B承担违约责任.
四.你的理解正确,地役权实质是地役权人对土地所有权人关于土地使用的一种限制.
希望有帮到你!
一.首先要搞明白登记的内涵.A与B的地役权合同生效后,B支付了对价并获权利,若约定登记的应去是土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主管部门会给B发放一本"土地他项权证",同时在A的土地证上记载存在地役权的"他项权利".
二.若未登记,如果A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C时也未告知有地役权的,C从土地证上是看不到有"他项权利"的记载的,双方去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主管部门处也没有记录,因此C从此至终不可能知情.如果允许B向C主张地役权的话,对C是不公平的,因为C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对价,故也不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物权法》158条于是规定了这样一个条款:"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物权法》167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即如果没有登记,A转让土地时有义务告知C地役权的事实,这样C不能成为"善意第三人",地役权对C应当有约束力.若A未告知导致B不能向C主张权利的,A应向B承担违约责任.
四.你的理解正确,地役权实质是地役权人对土地所有权人关于土地使用的一种限制.
希望有帮到你!
201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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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复杂,建议当面或电话咨询律师。
本律师特别提醒,任何法律问题都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况且有些事实真相在以非专业的目光审视后所作的描述,不一定符合其原始法律状态。因此,在看不到原始材料,听不到您对你咨询的事件的详细叙述的情况下,本律师仅仅是根据您的简单描述,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咨询意见,该意见仅仅作为您分析的参考,而不能、也不应当直接作为您处理法律事务指导法律诉讼的准则。
如果我的答案对您有所帮助,请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纵横法律网-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杨国营律师
本律师特别提醒,任何法律问题都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况且有些事实真相在以非专业的目光审视后所作的描述,不一定符合其原始法律状态。因此,在看不到原始材料,听不到您对你咨询的事件的详细叙述的情况下,本律师仅仅是根据您的简单描述,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咨询意见,该意见仅仅作为您分析的参考,而不能、也不应当直接作为您处理法律事务指导法律诉讼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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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lz理解在推敲之后仍然是错误的。举个例子吧。A与b签订了地役权合同,约定:A在20十年内不得在位于B房屋的南面的土地上(假设A为该南面土地的使用权人)盖超过十米的建筑物,以方便B享受充足的阳光。B每年补偿A 1万元。双方都未约定进行地役权登记。一年后,A 将上述土地使用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了不知情的C,C而后盖起了20米高的办公大楼。这时的C就是善意第三人,A不得依据其与C签订的地役权合同要求C拆除房屋或者赔偿损失,也就是无抗辩权。
第二个问题,lz倒是理解的不错
三、纯手打的。可怜可怜我吧
第二个问题,lz倒是理解的不错
三、纯手打的。可怜可怜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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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已经补充 帮忙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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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C不承担责任,B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啦。地役权合同放在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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