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独立战争的英爱条约
最终,和平谈判成为英爱条约(1921)谈判的先导,随后该条约被三方批准:爱尔兰国会1921年12月的批准(给予爱尔兰共和国政治体制中的合法地位),南爱尔兰下议院1922年1月的批准(按照英方视点之爱尔兰合法政府的宪政合法地位),和英国国会上下两院的批准。
该条约允许根据1920年爱尔兰政府法案建立的北爱尔兰若同意可脱离自由邦,而北爱的确在所列程序下适时达成了独立。双方同意,建立一个爱尔兰国界委员会,以决定自由邦和北爱之间边界的确切走向。爱方谈判人员明白委员会会按照当地民族主义和联合派多数地区重新划分边界。从1920年开始爱尔兰地方选举已经导致弗马纳郡、蒂龙郡、德里市与许多阿马郡和伦敦德里郡的选区(全部在“临时”边界的西部和北部)完全成为民族主义者的天下,可能使北爱尔兰不能独存。但是委员会选择使边界如旧;作为交换,英国不要求自由邦偿还所欠的债务。
条约为爱尔兰自由邦建立了一个新的政府体制,虽然最初的两年两个政府并存;一个“内阁”(Aireacht)向爱尔兰国会负责,由格利菲斯总统领导;另有一个临时政府名义上向南爱尔兰下议院负责,由爱尔兰总督任命。(情况复杂程度由以下事例可见:菲查伦勋爵任命柯林斯为临时政府首脑。据英方所称,他们会见时让柯林斯“吻手”。而据爱方观点,他们会见是为了让柯林斯接受都柏林城堡的投降。
大多数爱尔兰独立运动领导人愿意接受此项妥协,至少暂时如此,虽然许多军事共和派并非如此。当中的少数人参加了由辞职的总统埃蒙·德瓦莱拉领导的内战,拒绝接受条约并开始反叛新自由邦政府,谴责后者背叛了爱尔兰共和国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