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属于传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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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萌哒非谓语
2018-08-28 · TA获得超过2437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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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

交易所提供的只是交易的平台,至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商业交易的数据,全是卖家通过各种渠道自行搜集、统计、分析之后提供的。

交易所执行会员制度,不论是卖家还是买家都需要先“入会”才能获得交易资格。入会先提交申请,审核过关的才能进驻交易所。另外,该所尚不接受个人用户参与交易。

数据值多少钱,由交易所与数据卖家协商制定。数据内容和交易价格在平台网站上挂出。买家看中了,在平台上拍下就算交易成功。

进入平台交易前,数据都要经过脱敏,抹去和隐私相关的信息。另外,数据交易的行业公约和大数据立法这两个话题,已经引起各界广泛关注。

卖家当然也可以选择私下交易,但是在交易所这种大平台上交易肯定更省时省力。交易所已纳入百余位交易商会员,其中50家企业来自贵阳本地,另有70多家来自省外。

数据买家需遵守交易所制定的保护条例,不得私自转售、泄露“数据产品”,以确保数据不被滥用。

平台搭建起来后,数据交易更加方便,利用数据掘金的公司也会活跃起来,每个人的生活会因此改变。打个比方,贵阳市民出行的数据经脱敏进入平台,有商家瞅准商机,买了这些数据做出一款APP,每天提前分析出贵阳每个堵点,每个人出行就更方便了。

拓展资料: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是经贵州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全国第一家以大数据命名的交易所,是一个面向全国提供数据交易服务的创新型交易场所。

它旨在促进数据流通,规范数据交易行为,维护数据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数据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向社会提供完整的数据交易、结算、交付、安全保障、数据资产管理和融资等综合配套服务。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全程参与了贵阳大数据产业顶层设计、产业规划和产业推动,当前正在参与工信部《大数据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大数据交易标准、大数据技术标准、大数据安全标准等国家大数据战略顶层设计,同时在全国布局三十个交易中心。

截至2015年底,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交易金额已突破6000万元人民币,会员数量超过300家,接入的数据源公司超过100家,数据总量超过10PB,已发生实际交易的会员超过70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贵阳大数据交易所

大超love雪子
高粉答主

2018-08-21 · 繁杂信息太多,你要学会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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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GBDEX)是经贵州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全国第一家以大数据命名的交易所 , 4月14日正式挂牌运营并完成首批大数据交易,是一个面向全国提供数据交易服务的创新型交易场所,遵循“开放、规范、安全、可控”的原则,采用“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旨在促进数据流通,规范数据交易行为,维护数据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数据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向社会提供完整的数据交易、结算、交付、安全保障、数据资产管理和融资等综合配套服务。

拓展资料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贵阳大数据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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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可断
2016-06-28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时光可断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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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民法、婚姻法、经济类型案件 咨询电话18031634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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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断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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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1877
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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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你解救 9,,9,,3,,5,7,,7,6,9,5 不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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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多1877
2018-11-19 · TA获得超过42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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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和诈骗本质一样但是定罪不同 我建议传销和诈骗同罪 或是以金额定罪 传销法律上认罪要30个人同时指认 骗一个6.8万要骗2000000(两百万)才可以定罪 诈骗罪3000元就可以定罪 法律上这一条 是传销泛滥的原因 不是公安机关办事不利 也不是传销洗脑有多可怕 非法传销的组织者利用了法律上的这一条 利用了政府对他们的同情告诉新进传销组织的人 说:我们不违法警察只是在走过程会放我们的 .违法就不放了 不要让传销成为犯罪成本最小收获最大的行业 这也是一线办案人员的心声 取证认罪太难(30个人)有一个办案人员告诉我有一次他们已经找了20个人但是最后还是放了 没办法 这就是法律 但是犯罪分子最少也骗了20个家庭也骗了1400000万元 这条法律已经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因为这条法律让犯罪分子知道政府拿他们没办法 之所以这条法律让公安干警大鱼不好抓 不大不小的鱼要放掉 天天抓一些小鱼小虾 公安人员只能说服教育 公安干警也很无奈 也没办法 慢慢的公安干警也麻木了 然而传销的组织者更猖狂更不把法律放在眼里 这是一个恶性循环 最后法律成了他们利用的工具传销组织者居然还打着政府的名义骗人 打蛇打七寸 抓住组织者 只有修改了这条法律 才会对犯罪分子有震慑性 让他们害怕 只有这样犯罪分子才不敢藐视法律 根治传销 法律对犯罪分子的宽容就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传销是一种诈骗行为不是简单的经济犯罪 希望领导对非法传销有一个从新的定义 传销比普通的诈骗更可怕他们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网络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社会 他们有组织有预谋 它的危害性已经远远超过了普通的诈骗 他们利用法律的漏洞变得更隐蔽更嚣张更有组织性更有煽动性更具规模性(全国有几十万人在做传销贵阳市一个小区就有几万人在做)甚至普通的市民都认为政府不管是因为传销可以促进本地经济 我不信公安干警很努力 只是他们没办法 到最后也都疲惫了 抓了放放了抓 每天都在重复这个过程 传销在一些城市已经到了疯狂的地步 他们通过洗脑。恐吓利诱来控制下线希望政府能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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