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您好,我是2010年5月份在某家公司入职的,2012年2月份我主动离职的,期间公司曾让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可是里面什么内容也没填,就是软性强迫我们在合同乙方签上自己的姓名,...
您好,我是2010年5月份在某家公司入职的,2012年2月份我主动离职的,期间公司曾让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可是里面什么内容也没填,就是软性强迫我们在合同乙方签上自己的姓名,然后把合同两份都收走了。公司是2011年7月份至2012年2月份帮我缴纳五险的,我离职后社保就断了,我现在要求公司帮我补交2010年6月份至2011年6月份的社保可以吗?如果公司不同意我改怎么办?或者公司名义上同意补交,但实际上一直拖着,我应该怎么办?希望有贵人给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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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公司签订合同却不购买保险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公司签订合同却不购买保险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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