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负责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质监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的管理规范,指导和协调全省质监系统技术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编制全省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法规的起草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对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和行政执法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指导本系统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三)质量管理与认证处
组织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我省质量振兴相关实施计划,负责拟订提高全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规划;负责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分析全省质量形势、发布质量信息,建立企业质量档案;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名牌发展战略,管理名牌评选工作,组织实施相应的奖励制度;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全省认证规划,监督管理全省认证活动;负责全省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负责全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全省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承担全省质监系统的统计工作。
(四)标准化处
负责省地方标准的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工作,组织制定、修订省地方标准;负责管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工作,负责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负责协调和管理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部门、地区的标准化工作,负责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按规定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商品条码管理;负责我省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的咨询服务工作。
(五)计量处
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以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组织制(修)订计量器具的地方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负责管理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进口、检定和使用,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负责全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
(六)产品质量监督处
监督管理全省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负责产品质量申诉工作;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
(七)食品生产监管处
承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承担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安全风险监测,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承担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
(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负责全省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承担全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组织指导全省特种设备应急反应体系建设。
(九)执法稽查处
组织协调并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全省质监系统开展从源头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组织协调全省有关专项打假活动及跨设区市案件、涉外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承担省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计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质监系统计划、财务、会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编制财务和基本建设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及年度预决算;负责审核、汇总和下达财务收支年度计划。统一管理全省质监系统各类资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省质监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报批与管理工作;负责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职业资格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全省质监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及全省质监系统离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