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个24岁的女孩,我大专毕业后在一家公司做监理员。我们公司出事了,前天工地灌浇混凝土时塌方了,死
我是个24岁的女孩,我大专毕业后在一家公司做监理员。我们公司出事了,前天工地灌浇混凝土时塌方了,死了4个工人伤了2个,我是现场监理员,但当时我擅自离开了。因为当时天比较热...
我是个24岁的女孩,我大专毕业后在一家公司做监理员。我们公司出事了,前天工地灌浇混凝土时塌方了,死了4个工人伤了2个,我是现场监理员,但当时我擅自离开了。因为当时天比较热太阳晒得厉害我偷偷去住处休息了。我没想到出事了。现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了,这件事我绝对有很大责任,十有八九要负刑事责任,我真的很害怕。我父母就我一个女儿我不能出事呀。我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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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是监理员!上面有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追究责任是追究他们的!
下面附相关案例
关于监理人员吕大卫、吴亚君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函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05年9月5日,位于西城区西单北大街的西西工程4号地项目在进行高大厅堂顶盖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浇筑时,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21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本会一直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日前我们获悉,会员单位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地环球监理公司”)的现场监理人员吕大卫、吴亚君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提起公诉。对此,我们深感震惊。
这是北京第一起监理单位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为此,作为我会员单位的希地环球监理公司,向我会反映了案件相关情况,我会的其他会员单位纷纷来电询问案件有关情况,并表示:基于本案的案情,监理人员不应构成犯罪;如追究监理人员刑事责任,不仅与当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且将对监理行业造成严重打击。近日,我们又接至U会员单位反映,因本案中的监理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已有部分总监和监理人员辞职。
因本案对监理行业影响重大,本会已经召开会议数次研讨会,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监理人员不构成犯罪。现将这些意见总结如下:
一、监理人员不是建筑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
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监理是受雇于工程业主,“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其核心是为业主单位服务,而不是为施工单位服务。因此,整个《建筑法》通篇都没有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义务的规定。
关于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 《建筑法》在第五章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该章的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第四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四条)”,可见,施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才是建筑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
二、根据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监理人员也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本条规定,吕、吴二人不构成所指控的犯罪:
第一,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监理单位受雇于工程业主,其从业人员为业主服务和负责,并不是参与建筑施工生产作业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第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指的是一个单位内部的职工在从事生产活动中所发生的“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情形;而被告所在单位与施工单位分属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两者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监理单位及其人员与施工单位及其成员之间的交往,是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单位所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事故的发生,显然不是由于监理单位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所致。
第三,监理在本案中是在积极地维护和帮助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在明知监理单位未审批方案的情况下(作为工程监理方,已有两次未在模板支撑系统验收单上签字准用),强令工人浇注混凝土作业,属于施工单位冒险作业,监理没有时间、条件控制。
第四,搭建脚手架不会产生危险,危险产生于施工单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之时,未予制止脚手架搭建的行为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基于上述,由于构成刑法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主体必须是直接从事建筑施工生产作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而监理人员受雇于工程业主,显然不是直接生产作业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同时,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分属于两个独立的单位,两个单位工作人员之间也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而吕、吴二人亦不构成本罪。
三、本会的意见
本案支撑体系发生坍塌致人死亡,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监理的审批意见进行整改,并背着监理违规浇筑混凝土而引起的。这是一起典型的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违法案件。在此案中,监理人员有工作不到位,对施工单位违章行为制止不力等过错,理应受到行政处理。但是如果不适当地追究监理人员的刑事责任,实属冤枉。如果吕、吴两人构成犯罪,将来所有的工程中类似本案的情况发生,监理人员就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将开创一个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对监理行业及其从业人员极为不利的先例,是有失公正、公平的。
根据本会“维权”的宗旨之一,我们建议: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吕大为、吴亚军作出无罪判决。
上述意见,请予以考虑。
顺致崇高敬意。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追究责任是追究他们的!
下面附相关案例
关于监理人员吕大卫、吴亚君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函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05年9月5日,位于西城区西单北大街的西西工程4号地项目在进行高大厅堂顶盖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浇筑时,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21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本会一直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日前我们获悉,会员单位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地环球监理公司”)的现场监理人员吕大卫、吴亚君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提起公诉。对此,我们深感震惊。
这是北京第一起监理单位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为此,作为我会员单位的希地环球监理公司,向我会反映了案件相关情况,我会的其他会员单位纷纷来电询问案件有关情况,并表示:基于本案的案情,监理人员不应构成犯罪;如追究监理人员刑事责任,不仅与当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且将对监理行业造成严重打击。近日,我们又接至U会员单位反映,因本案中的监理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已有部分总监和监理人员辞职。
因本案对监理行业影响重大,本会已经召开会议数次研讨会,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监理人员不构成犯罪。现将这些意见总结如下:
一、监理人员不是建筑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
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监理是受雇于工程业主,“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其核心是为业主单位服务,而不是为施工单位服务。因此,整个《建筑法》通篇都没有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义务的规定。
关于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 《建筑法》在第五章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该章的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第四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四条)”,可见,施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才是建筑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
二、根据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监理人员也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本条规定,吕、吴二人不构成所指控的犯罪:
第一,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监理单位受雇于工程业主,其从业人员为业主服务和负责,并不是参与建筑施工生产作业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第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指的是一个单位内部的职工在从事生产活动中所发生的“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情形;而被告所在单位与施工单位分属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两者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监理单位及其人员与施工单位及其成员之间的交往,是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单位所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事故的发生,显然不是由于监理单位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所致。
第三,监理在本案中是在积极地维护和帮助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在明知监理单位未审批方案的情况下(作为工程监理方,已有两次未在模板支撑系统验收单上签字准用),强令工人浇注混凝土作业,属于施工单位冒险作业,监理没有时间、条件控制。
第四,搭建脚手架不会产生危险,危险产生于施工单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之时,未予制止脚手架搭建的行为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基于上述,由于构成刑法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主体必须是直接从事建筑施工生产作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而监理人员受雇于工程业主,显然不是直接生产作业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同时,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分属于两个独立的单位,两个单位工作人员之间也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而吕、吴二人亦不构成本罪。
三、本会的意见
本案支撑体系发生坍塌致人死亡,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监理的审批意见进行整改,并背着监理违规浇筑混凝土而引起的。这是一起典型的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违法案件。在此案中,监理人员有工作不到位,对施工单位违章行为制止不力等过错,理应受到行政处理。但是如果不适当地追究监理人员的刑事责任,实属冤枉。如果吕、吴两人构成犯罪,将来所有的工程中类似本案的情况发生,监理人员就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将开创一个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对监理行业及其从业人员极为不利的先例,是有失公正、公平的。
根据本会“维权”的宗旨之一,我们建议: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吕大为、吴亚军作出无罪判决。
上述意见,请予以考虑。
顺致崇高敬意。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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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遇到这样的问题我很同情你,换做是我也会很害怕,但是毕竟你是成年人了,犯了错误应该自己承担。不过公司也有责任,不全在你身上,看公司怎么协商解决,最好是私下里商议解决。遇上这种事谁都不好过。但是工人也应该得到赔偿。况且再多的赔偿也不能弥补亲人的离开。以后一定要操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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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安全问题,调查是少不了的,这个问题跟工地安全措施各方面存在问题,也不是你一个人的责任,没有那个监理24小时守着的,木工钢筋工做好了你们检验验收合格能浇灌水泥就行,质量问题你们可能会受到连带责任,安全问题是安全员项目组那边负责的,这个你不用担责的不用担心,放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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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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