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砖厂出事了,是工头的责任,还是大老板的工人受伤了,医药费用了二十万,谁承担责任
砖厂的用工管理往往不太规范,怎么索赔?具体要看劳动者与砖厂之间形成了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如果有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工伤,相关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应当全额赔偿;如果双方是雇佣关系的,则雇主(小工头)按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而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发包人(大老板)明知小工头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劳动者只是与小工头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劳动合同关系的,构成工伤的,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二、雇佣关系的,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
1、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三、提供劳务关系的:按《侵权责任法》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