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统一六国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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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灭诸侯,置郡县,建立了我国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多民族的封建统一国家。无庸置疑,这是历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但是在战国时代,诸侯割据,“七雄”并争,为什么只有秦能够统一?对于这个大家所熟知的问题,过去由于史书记载语焉不详,我们只能知道一个大概的情况。现在我们通过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简的整理研究,至少是对秦的一方有了较多的感性认识。
一
秦的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起决定作用的当然是广大劳动人民。但有一点也不容忽视,秦国和东方六国相比,它在统一的准备和进行过程中,确是发挥了较大的主观能动作用。这一点在秦律中有着充分的体现。当时的地主阶级正处于上升时期,因此秦律的内容也还含有一种朝气蓬勃、富于进取的革新精神。
耕战政策,是秦的基本国策。“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商君书·农战》)。从商鞅到秦始皇,秦国始终坚持了这一政策。广大劳动人民在这种政策下,努力从事耕战,从而使秦国国富兵强,为秦始皇的统一准备了雄厚的物质基础。秦简中保留了不少有关重农政策的法律条文。例如《田律》规定:地方官在时雨之后,或连受旱、涝、虫、风等自然灾害时,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得益和受灾面积,以便上级掌握农业生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厩苑律》、《牛羊课》规定:如饲养耕牛好的,奖田啬夫一壶酒、十条干肉,赐牛长三十日劳绩,免除饲养人一期(三十天)更役;饲养不好的,田啬夫要受斥责,并罚饲养人服徭役两个月;如果牛减膘,则笞打主事者(牛长)。这些规定,对农牧业的发展也能起到促进作用。由于当时战争频繁,为了保证有足够的农业生产劳动力,《戍律》规定:“同居毋并行”即一户不得有两人同时戍边。县啬夫、尉及士吏征发戍役时,如果违反这一规定,要罚二甲。《司空律》还规定:以劳役抵偿罚金的人在农忙季节可以“归田农,种时(莳)、治苗,时各二旬”。《仓律》在秦律中占了相当大的篇幅,从粮食的收藏到加工、使用都制定了详细的法令。例如粮食入仓,“辄为廥籍”,即登记石数,并注明仓啬夫、佐、史、廪人等仓库管理人员的姓名,共同加以封印。粮食出仓,也要经过同样手续。如果出现亏空,隐匿不报,或者移赢补亏,与盗窃同罪。如因保管不善使粮食损坏而无法食用,不满百石以下,斥责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罚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罚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同补偿腐败禾粟(《效律》)。不但大量粮食亏损要受到惩罚,即使少量耗损也不行。如果仓库里有三个以上老鼠洞,就要罚一盾(《法律答问》)。严密的仓库保管制度减少了粮食储藏过程中的贪污和损耗现象。封建国家有没有足够的粮食,不仅关系到农业经济的发展,而且也影响到地主阶级政权的巩固,《仓律》正是从这一个侧面反映了秦统治者的重农思想。另外,在《金布律》、《效律》等律文中,对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限制商人的投机倒把活动等也作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对加速封建经济的发展也起了重要的作用。史称:“关中之地,于天下三分之一……然量其富,什居其六。”(《史记·货殖列传》)
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就实行军功爵制度,用重赏鼓励人民在战争中杀敌立功。“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商君书·境内》)。《封诊式》中有“夺首”、“争首”两个案例,生动地反映了秦执行军爵制度的情况。秦简中的《军爵律》规定“从军当以劳论及赐”,即按功劳行赏。《秦律杂抄》也规定战死者有赏,“论其后”,即把死者的爵位赏给他的后人。如果临阵逃亡,则罚“以为隶臣”。由于实行了这种严格的赏罚制度,因而秦国之民遇有战事,“父遗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曰:‘不得无返。’是以三军之众,从令如流,死而不旋踵”(《商君书·画策》)。这样就使秦国的军队在七国之中成为战斗力最强的部队。秦律对军队训练和武器装备也非常重视。如《秦律杂抄》规定:发弩啬夫射不中目标,罚二甲,免除其职务。驾驺被任命四年,不能驾御,要补偿四年的徭戍,并罚教者一盾,免除其教练职务。发给士卒的兵器不完善,罚丞、库啬夫、吏二甲,撤销其职务,永不叙用。秦律对于违反各种法令和制度的人往往罚以“赀”若干甲或盾,这也和统一战争需要大量武器装备有关。另外,律文还规定:凡是骑兵都是先赋马,然后再选拔从军者。参军之后,还要进行课试,如果马被评为下等,令、丞、司马都要受罚。有了这样严格的考核制度,自然会收到兵强马壮的效果。
二
秦律能不能有效地发挥它的作用,秦的耕战政策能不能贯彻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官吏能不能忠实地执行。秦简《为吏之道》列举了吏有“五善”、“五失”,《语书》更明确提出了“良吏”与“恶吏”的问题。所谓“良吏”,就是“明法律令”,有办事能力,廉洁忠实而“好佐上”,出于“公心”,能团结下属,正身守法,不喜争功的人。“恶吏”则与之相反,《语书》不但给他们勾画了一副弄虚作假、招摇撞骗的丑恶脸谱,而且提出严重警告,“如此者不可不为罚”;对其中作恶多端的人,还要“志千里使有籍书之”,即记录在案,通报全国各地,作为“恶吏”的典型。在秦律中保存了大量的有关官吏的任免、升迁和赏罚的条文,这些条文都贯串着一个基本精神,即以是否通晓和能否执行法律作为考核官吏的主要标准。秦律十分强调法治,并首先要求各级官吏必须知法、依法、执法,不得违法。例如《法律答问》专门有一条解释什么叫“犯令”、“废令”的问题:“律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法(废)令h(也)。”凡是犯令或废令的官吏都要依法惩办。《除吏律》还对那些阳奉阴违、拒不执行中央政权各项政策法令的官吏,严加惩办。《行书律》甚至规定凡是“命书”和急件,必须立即执行;不是急件,也要当天处理完毕,不得拖延,拖延者依法论处。
秦律非常重视各级官吏的选择和任用。例如《置吏律》规定:任用“吏尉”等官吏,如果任用了不该任用的人,未经上级审批,擅自让其到职视事或加以派遣,就要依法论处。《除吏律》、《内史杂》更明确规定:“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盗”。禁止任用这些人为吏或担任禁苑的治安保卫工作,对于巩固封建地主阶级政权有重大的意义。为了提高官府的行政效率,严防官吏违法乱纪,秦律还十分强调官吏的责任制和实行对官吏的考核制度。《效律》规定:官吏各有自己的职责,如果失职,就要受处分。《为吏之道》列举了当时县级政权机构的职责范围,它们不但要执行最高统治者所颁布的各种命令和诏书,征发赋税、徭役和兵役;而且要管理农田水利、官府手工业、仓库、苑囿等事,总共不下二三十项。每一项都有专人负责,并且制订有专门的制度和法律。如果官吏玩忽职守,消极怠工,就要按法律治罪;已造成的损失,还要依情节轻重勒令其赔偿。对于欺骗上级、作奸犯科的官吏,更是严惩不贷。《法律答问》规定,官吏弄虚作假,其罪在罚盾以上,不仅要依法论处,而且要撤职永不叙用。另外,秦律对于官吏滥用权势、假公济私、伪造命令、盗用官印、私自挪用公款以及破坏耕战等等,也都分别列有惩治的条例。
总之,从秦律可以看出,封建国家力图通过法律的保证,使各级官吏成为地主阶级政权得心应手的工具。因为只有秦的各级官吏都能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地主阶级的国家机器才有可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荀况曾周游列国,以后入秦,秦丞相范睢问他:“入秦何所见?”他回答:“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荀子·强国》)认为秦国是当时列国中治理得最好的诸侯国,已接近“治之至也”的境界,并希望秦国再接再厉,以期“令行于天下”。果然不出荀况所料,秦始皇即位以后,只用了10年时间,就灭掉六国,完成了统一中国的大业。
三
秦的统一战争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中间还有一个曲折的过程。秦简《编年记》记载了从秦昭王元年(前306)到秦始皇二十三年(前224)80多年间秦对三晋和齐、楚的一系列战争。可以看出,秦昭王三十八年以前,由于在穰侯魏冉远攻近交的错误政策指导下,虽然战争频繁,但秦的实际得益甚小。秦昭王三十九年以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采用了范睢的远交近攻的正确政策,把战争的目标集中到邻近的三晋,而于三晋之中又以韩为首攻的对象,所以没有几年,就先后攻占了魏的怀、邢丘和韩的少曲、高平、野王。这几次战役对削弱韩、魏,加强秦的势力,创造随时可以出击的态势,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特别是秦昭王四十七年(公元前260年)著名的长平之战的胜利,歼灭了赵的有生力量,从此三晋再也无力和秦国对抗了。
公元前231年秦始皇亲政以后,继续推行远交近攻政策,预计进程是先灭韩,次灭赵、魏及楚、燕,最后灭齐。在统一战争期间,六国的封建割据势力越是临近末日,越是要作垂死的挣扎,统一与分裂的斗争达到了空前激烈的程度。《编年记》对这个情况也有一定的反映。如秦始皇十九年(前228)“南郡备敬(警)”,“廿年,韩王居□山”,“廿一年,韩王死”,这些都不见于史籍记载。按秦始皇十九年,为灭韩的第三年,刚刚打开统一战争的局面。南郡原是楚的故都郢所在地,秦昭王二十九年取郢以为南郡,南郡的北境紧靠故韩国的南境。《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一年新郑反。”新郑为韩都,故韩亦称新郑。这条记载和秦简《编年记》十九年、二十年、二十一年记事联系起来看,就可以看出,韩国灭亡以后,韩国的贵族并不甘心失败,仍在企图复辟,并发动叛乱。而秦国也在时刻警备韩国贵族的复辟叛乱活动。“新郑反”和“韩王死”发生在同一年,不是偶然的,说明这次韩国贵族一旦发动叛乱,迅即遭到秦的镇压并陷于失败,而韩王也落了个身首异处的下场。
《编年记》又记:“廿三年,兴,攻荆,□□守阳□死。四月,昌文君死。”这条记载则又和秦镇压楚的反扑有关。《史记·秦始皇本记》载二十三年“楚将项燕立昌平君为荆王,反秦于淮(一作“江”)南”。二十四年“王翦、蒙武攻荆,破荆军,昌平君死,项燕遂自杀”。这两条记载为同一件事,昌平君应为秦简中昌文君之讹,简中另一个死者或即项燕。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之后也曾提到此事:“荆王献青阳(今长沙)以西,已而畔约,击我南郡,故发兵诛,得其王,遂定荆地。”这次以项燕、昌文君为首的楚国贵族公然在江南打出反秦的旗帜,但结果也不过一年,就遭到全军覆没的命运,昌文君死,项燕自杀。
以上记载,都说明秦的统一,到这时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再过两年,即公元前221年,秦灭齐,中国的历史终于出现一个大统一的局面。
一
秦的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起决定作用的当然是广大劳动人民。但有一点也不容忽视,秦国和东方六国相比,它在统一的准备和进行过程中,确是发挥了较大的主观能动作用。这一点在秦律中有着充分的体现。当时的地主阶级正处于上升时期,因此秦律的内容也还含有一种朝气蓬勃、富于进取的革新精神。
耕战政策,是秦的基本国策。“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商君书·农战》)。从商鞅到秦始皇,秦国始终坚持了这一政策。广大劳动人民在这种政策下,努力从事耕战,从而使秦国国富兵强,为秦始皇的统一准备了雄厚的物质基础。秦简中保留了不少有关重农政策的法律条文。例如《田律》规定:地方官在时雨之后,或连受旱、涝、虫、风等自然灾害时,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得益和受灾面积,以便上级掌握农业生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厩苑律》、《牛羊课》规定:如饲养耕牛好的,奖田啬夫一壶酒、十条干肉,赐牛长三十日劳绩,免除饲养人一期(三十天)更役;饲养不好的,田啬夫要受斥责,并罚饲养人服徭役两个月;如果牛减膘,则笞打主事者(牛长)。这些规定,对农牧业的发展也能起到促进作用。由于当时战争频繁,为了保证有足够的农业生产劳动力,《戍律》规定:“同居毋并行”即一户不得有两人同时戍边。县啬夫、尉及士吏征发戍役时,如果违反这一规定,要罚二甲。《司空律》还规定:以劳役抵偿罚金的人在农忙季节可以“归田农,种时(莳)、治苗,时各二旬”。《仓律》在秦律中占了相当大的篇幅,从粮食的收藏到加工、使用都制定了详细的法令。例如粮食入仓,“辄为廥籍”,即登记石数,并注明仓啬夫、佐、史、廪人等仓库管理人员的姓名,共同加以封印。粮食出仓,也要经过同样手续。如果出现亏空,隐匿不报,或者移赢补亏,与盗窃同罪。如因保管不善使粮食损坏而无法食用,不满百石以下,斥责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罚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罚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同补偿腐败禾粟(《效律》)。不但大量粮食亏损要受到惩罚,即使少量耗损也不行。如果仓库里有三个以上老鼠洞,就要罚一盾(《法律答问》)。严密的仓库保管制度减少了粮食储藏过程中的贪污和损耗现象。封建国家有没有足够的粮食,不仅关系到农业经济的发展,而且也影响到地主阶级政权的巩固,《仓律》正是从这一个侧面反映了秦统治者的重农思想。另外,在《金布律》、《效律》等律文中,对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限制商人的投机倒把活动等也作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对加速封建经济的发展也起了重要的作用。史称:“关中之地,于天下三分之一……然量其富,什居其六。”(《史记·货殖列传》)
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就实行军功爵制度,用重赏鼓励人民在战争中杀敌立功。“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商君书·境内》)。《封诊式》中有“夺首”、“争首”两个案例,生动地反映了秦执行军爵制度的情况。秦简中的《军爵律》规定“从军当以劳论及赐”,即按功劳行赏。《秦律杂抄》也规定战死者有赏,“论其后”,即把死者的爵位赏给他的后人。如果临阵逃亡,则罚“以为隶臣”。由于实行了这种严格的赏罚制度,因而秦国之民遇有战事,“父遗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曰:‘不得无返。’是以三军之众,从令如流,死而不旋踵”(《商君书·画策》)。这样就使秦国的军队在七国之中成为战斗力最强的部队。秦律对军队训练和武器装备也非常重视。如《秦律杂抄》规定:发弩啬夫射不中目标,罚二甲,免除其职务。驾驺被任命四年,不能驾御,要补偿四年的徭戍,并罚教者一盾,免除其教练职务。发给士卒的兵器不完善,罚丞、库啬夫、吏二甲,撤销其职务,永不叙用。秦律对于违反各种法令和制度的人往往罚以“赀”若干甲或盾,这也和统一战争需要大量武器装备有关。另外,律文还规定:凡是骑兵都是先赋马,然后再选拔从军者。参军之后,还要进行课试,如果马被评为下等,令、丞、司马都要受罚。有了这样严格的考核制度,自然会收到兵强马壮的效果。
二
秦律能不能有效地发挥它的作用,秦的耕战政策能不能贯彻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官吏能不能忠实地执行。秦简《为吏之道》列举了吏有“五善”、“五失”,《语书》更明确提出了“良吏”与“恶吏”的问题。所谓“良吏”,就是“明法律令”,有办事能力,廉洁忠实而“好佐上”,出于“公心”,能团结下属,正身守法,不喜争功的人。“恶吏”则与之相反,《语书》不但给他们勾画了一副弄虚作假、招摇撞骗的丑恶脸谱,而且提出严重警告,“如此者不可不为罚”;对其中作恶多端的人,还要“志千里使有籍书之”,即记录在案,通报全国各地,作为“恶吏”的典型。在秦律中保存了大量的有关官吏的任免、升迁和赏罚的条文,这些条文都贯串着一个基本精神,即以是否通晓和能否执行法律作为考核官吏的主要标准。秦律十分强调法治,并首先要求各级官吏必须知法、依法、执法,不得违法。例如《法律答问》专门有一条解释什么叫“犯令”、“废令”的问题:“律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法(废)令h(也)。”凡是犯令或废令的官吏都要依法惩办。《除吏律》还对那些阳奉阴违、拒不执行中央政权各项政策法令的官吏,严加惩办。《行书律》甚至规定凡是“命书”和急件,必须立即执行;不是急件,也要当天处理完毕,不得拖延,拖延者依法论处。
秦律非常重视各级官吏的选择和任用。例如《置吏律》规定:任用“吏尉”等官吏,如果任用了不该任用的人,未经上级审批,擅自让其到职视事或加以派遣,就要依法论处。《除吏律》、《内史杂》更明确规定:“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盗”。禁止任用这些人为吏或担任禁苑的治安保卫工作,对于巩固封建地主阶级政权有重大的意义。为了提高官府的行政效率,严防官吏违法乱纪,秦律还十分强调官吏的责任制和实行对官吏的考核制度。《效律》规定:官吏各有自己的职责,如果失职,就要受处分。《为吏之道》列举了当时县级政权机构的职责范围,它们不但要执行最高统治者所颁布的各种命令和诏书,征发赋税、徭役和兵役;而且要管理农田水利、官府手工业、仓库、苑囿等事,总共不下二三十项。每一项都有专人负责,并且制订有专门的制度和法律。如果官吏玩忽职守,消极怠工,就要按法律治罪;已造成的损失,还要依情节轻重勒令其赔偿。对于欺骗上级、作奸犯科的官吏,更是严惩不贷。《法律答问》规定,官吏弄虚作假,其罪在罚盾以上,不仅要依法论处,而且要撤职永不叙用。另外,秦律对于官吏滥用权势、假公济私、伪造命令、盗用官印、私自挪用公款以及破坏耕战等等,也都分别列有惩治的条例。
总之,从秦律可以看出,封建国家力图通过法律的保证,使各级官吏成为地主阶级政权得心应手的工具。因为只有秦的各级官吏都能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地主阶级的国家机器才有可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荀况曾周游列国,以后入秦,秦丞相范睢问他:“入秦何所见?”他回答:“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荀子·强国》)认为秦国是当时列国中治理得最好的诸侯国,已接近“治之至也”的境界,并希望秦国再接再厉,以期“令行于天下”。果然不出荀况所料,秦始皇即位以后,只用了10年时间,就灭掉六国,完成了统一中国的大业。
三
秦的统一战争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中间还有一个曲折的过程。秦简《编年记》记载了从秦昭王元年(前306)到秦始皇二十三年(前224)80多年间秦对三晋和齐、楚的一系列战争。可以看出,秦昭王三十八年以前,由于在穰侯魏冉远攻近交的错误政策指导下,虽然战争频繁,但秦的实际得益甚小。秦昭王三十九年以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采用了范睢的远交近攻的正确政策,把战争的目标集中到邻近的三晋,而于三晋之中又以韩为首攻的对象,所以没有几年,就先后攻占了魏的怀、邢丘和韩的少曲、高平、野王。这几次战役对削弱韩、魏,加强秦的势力,创造随时可以出击的态势,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特别是秦昭王四十七年(公元前260年)著名的长平之战的胜利,歼灭了赵的有生力量,从此三晋再也无力和秦国对抗了。
公元前231年秦始皇亲政以后,继续推行远交近攻政策,预计进程是先灭韩,次灭赵、魏及楚、燕,最后灭齐。在统一战争期间,六国的封建割据势力越是临近末日,越是要作垂死的挣扎,统一与分裂的斗争达到了空前激烈的程度。《编年记》对这个情况也有一定的反映。如秦始皇十九年(前228)“南郡备敬(警)”,“廿年,韩王居□山”,“廿一年,韩王死”,这些都不见于史籍记载。按秦始皇十九年,为灭韩的第三年,刚刚打开统一战争的局面。南郡原是楚的故都郢所在地,秦昭王二十九年取郢以为南郡,南郡的北境紧靠故韩国的南境。《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一年新郑反。”新郑为韩都,故韩亦称新郑。这条记载和秦简《编年记》十九年、二十年、二十一年记事联系起来看,就可以看出,韩国灭亡以后,韩国的贵族并不甘心失败,仍在企图复辟,并发动叛乱。而秦国也在时刻警备韩国贵族的复辟叛乱活动。“新郑反”和“韩王死”发生在同一年,不是偶然的,说明这次韩国贵族一旦发动叛乱,迅即遭到秦的镇压并陷于失败,而韩王也落了个身首异处的下场。
《编年记》又记:“廿三年,兴,攻荆,□□守阳□死。四月,昌文君死。”这条记载则又和秦镇压楚的反扑有关。《史记·秦始皇本记》载二十三年“楚将项燕立昌平君为荆王,反秦于淮(一作“江”)南”。二十四年“王翦、蒙武攻荆,破荆军,昌平君死,项燕遂自杀”。这两条记载为同一件事,昌平君应为秦简中昌文君之讹,简中另一个死者或即项燕。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之后也曾提到此事:“荆王献青阳(今长沙)以西,已而畔约,击我南郡,故发兵诛,得其王,遂定荆地。”这次以项燕、昌文君为首的楚国贵族公然在江南打出反秦的旗帜,但结果也不过一年,就遭到全军覆没的命运,昌文君死,项燕自杀。
以上记载,都说明秦的统一,到这时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再过两年,即公元前221年,秦灭齐,中国的历史终于出现一个大统一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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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灭6国的原因是:第1种 制度上的优势:秦在战国时期最早实行变法,而且变法也比较彻底。通过变法,秦就迅速的强盛起来。秦的治国思想源于法家的思想,而秦制定的《秦律》又是极其细致的,从而保证了经济的发展。再有就是商鞅变法时确定的一些列制度,如奖励军功、奖励耕织和军功世袭等,这些制度给予当时还在社会中下层的地主阶级一个进入上层的机会,同时也使封建的生产关系得到长足的发展。
二、地理位置上的优越:秦发源于汉中,当时的汉中平原是极其富饶的,再加上后来的四川盆地,是秦国有了两个天然的粮仓。再加上秦国兴修水利,如郑国渠和都江堰,使得秦国的经济长足发展。与此同时,秦国还拥有函谷关这一天然屏障,使得秦的腹地比较安全。
三、技术优势:当时秦军装备的武器比六国要精良。虽然当时秦军使用的依然是青铜武器,但是其武器制造是很精良的。当时的武器生产主要是作坊式的,但秦国已经有了简单的工场的概念,而且实行流水线式的标准化生产,并且实行了责任制,责任到人。这已被兵马俑坑出土的武器上大量的刻字所证实。
四、军队优势:秦军有严格的等级划分,便于军队的管理。由于有奖励军功制度的存在使得秦军作战异常勇猛。士兵冲锋时经常时赤膊上阵,右手提剑,而左手提着敌军的头颅。而且秦在战术上的运用也比六国超前。
第2种 1、远交近攻,瓦解六国联合的企图,分别击破之
2、集中优势兵力,在灭一个国家时,秦往往派出的兵力是对方的3-5倍。灭楚时,更是倾全国之兵力为一击
3、秦人好勇善战,往往军力较其它国家要强大一些
4、经过历年的变革维新,秦的国力已经较六国要强盛
二、地理位置上的优越:秦发源于汉中,当时的汉中平原是极其富饶的,再加上后来的四川盆地,是秦国有了两个天然的粮仓。再加上秦国兴修水利,如郑国渠和都江堰,使得秦国的经济长足发展。与此同时,秦国还拥有函谷关这一天然屏障,使得秦的腹地比较安全。
三、技术优势:当时秦军装备的武器比六国要精良。虽然当时秦军使用的依然是青铜武器,但是其武器制造是很精良的。当时的武器生产主要是作坊式的,但秦国已经有了简单的工场的概念,而且实行流水线式的标准化生产,并且实行了责任制,责任到人。这已被兵马俑坑出土的武器上大量的刻字所证实。
四、军队优势:秦军有严格的等级划分,便于军队的管理。由于有奖励军功制度的存在使得秦军作战异常勇猛。士兵冲锋时经常时赤膊上阵,右手提剑,而左手提着敌军的头颅。而且秦在战术上的运用也比六国超前。
第2种 1、远交近攻,瓦解六国联合的企图,分别击破之
2、集中优势兵力,在灭一个国家时,秦往往派出的兵力是对方的3-5倍。灭楚时,更是倾全国之兵力为一击
3、秦人好勇善战,往往军力较其它国家要强大一些
4、经过历年的变革维新,秦的国力已经较六国要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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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众期望,人心所在。经历过春秋战国几百年的战乱,民众渴望统一,渴望安定的生活,统一已经是历史的必然。
2.商鞅变法,秦国国力上升。经过商鞅变法,秦国国力远在诸侯之上,历经多年战争,秦国已经具备消灭六国一统天下的实力。
3.秦国策略的成功。为了瓦解六国对秦国的联盟,秦国采取远交近攻和连横的策略,从而使得六国自相倾轧,逐渐衰落,无力抵抗秦国进攻。
2.商鞅变法,秦国国力上升。经过商鞅变法,秦国国力远在诸侯之上,历经多年战争,秦国已经具备消灭六国一统天下的实力。
3.秦国策略的成功。为了瓦解六国对秦国的联盟,秦国采取远交近攻和连横的策略,从而使得六国自相倾轧,逐渐衰落,无力抵抗秦国进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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