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2001年3月份到公司上班,上班两年以后签订劳动合同,上班期间单位规定一周只能休息一天
法定假日都不按照国家规定休息。工资还不给3倍,就这样工作了8年多,到2011年11月30日我提出辞职(实在是工作不下去了),单位给出了中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书上...
法定假日都不按照国家规定休息。工资还不给3倍,就这样工作了8年多,到2011年11月30日我提出辞职 (实在是工作不下去了),单位给出了 中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书上写得参加工作时间是2011年7月1日,合同起止时间是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中止(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是2011年11月30日。过了4个月我找到劳动局失业保险科咨询关于失业保险得事,他们告诉我正常享受失业保险要有三个条件就是 1 交失业保险一年以上 2不是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等条件。失业保险科说了最主要得是前面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肯定符合了 第二个条件是我提出辞职的但是是因为单位不履行劳动法我才辞职的。现在我想找单位要失业保险金还有关于法定假日补偿。请问我能要回来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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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书写成那样怎么能接受呢,当时就不该接受,如果公司不愿意给你证明你的工作年限,直接诶去劳保局走仲裁好了
追问
但是证明书上得本人签字不是我签的。这个证明书肯定是不合法的,什么都对不上。应该能要回来吧?谢谢楼上得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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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已辞职的确是没有失业金可拿,但是你可以回去去追究原单位未支付的节假日加班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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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没有失业险的。加班费可以向单位主张,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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