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回答
2015-11-02 · 知道合伙人宠物行家
关注
展开全部
证券法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参与证券交易的,应当根据证券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上述非法持有、买卖股票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参与证券交易的,应当根据证券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上述非法持有、买卖股票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卷法规定
证券咨询公司 证券交易所 证卷登记结算从业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不得直接 或化名 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 也不许授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卷法规定
证券咨询公司 证券交易所 证卷登记结算从业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不得直接 或化名 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 也不许授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黑嘴们可都是自产自销的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⑴证券主管机关中管理证券事务的有关人员;
⑵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
⑶证券经营机构中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⑷与发行者有直接行政隶属或管理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
⑸其他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关的知情人。
⑵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
⑶证券经营机构中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⑷与发行者有直接行政隶属或管理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
⑸其他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关的知情人。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