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居住在甲县,在乙县盗窃后跑到丙县抢劫并将两人杀死,丁县的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并逮捕,本案归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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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我个人认为,本案属于“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情形,应该由丙县管辖,因为行为人在丙县“抢劫并将两人杀死”,造成了较大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我个人认为,本案属于“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情形,应该由丙县管辖,因为行为人在丙县“抢劫并将两人杀死”,造成了较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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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所有地公安机关均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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