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什么用
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 之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定赔偿责任,而非固定价值的标的,其赔偿 责任因损害责任事故大小而异,很难准确预计。
因此,不论何种责任保险,均无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采用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承 担的责任限额,凡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仍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扩展资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对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交强险也具有无过失责任的特点,保险人不能以机动车一方应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及所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作为不支付或少支付赔偿金的抗辩事由。
同大多数保险具有的“为了消除、减轻与特定的偶然事故相关联的经济上的不安定,多数经济体结合起来,作为整体取得收支均衡,而有计划地形成的共同准备财产的制度”的功能一样。
交强险是基于机动车对现代社会生活的不可或缺性和加害人常常难以独自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系统的责任风险转移机制,有助于增强加害人的 赔偿能力,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进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这个险种是规定必须要保的项目。
事故发生后
第三者保险是属于商业险范畴:
现在保险业的第三者定义为:除了发生事故时的车辆驾驶员及车上其他人员之外的人,均可列入"第三者"的范畴。
另外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是:被保险人的家属和驾驶员的家属~不列入第三者~这里面涉及到“道德风险”~~
具体事例:
假设a车全责,b车无责。a车损失10000元,b车损失15000元。a车只购买交强险,b车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
这种情况
因为a车只投保交强险所以
对于第三方的财产损失
最多只能赔付2000元。所以a车可以找其所在的保险公司领取2000元的赔款,由于b车无责且也投保了交强险,那么b车仍需赔付a车400元。
因为a车没有投保商业车损险,因此a车自己承担的部分因为
a车损失-对方交强险赔付金额+b车损失-本车交强险赔付金额=10000-400+15000-2000=揣甫编晃妆浩表彤勃廓9600+13000=22600元。
b车无责
损失由a车承担
无需自负
案例是找的~申明下~
投了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们从以上交强险的特点不难分析到,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必须要强制购买的一种保险;这个保险是只对第三方进行赔偿,对本车、本车上的人反而不会进行赔偿;无论是有责,还是无责都是对第三方进行赔偿的;可是不管事故的大小,损失程度有多大,花的费用需要多少,这种保险的赔付额度都是相对比较少。
所以为了尽可能地降低风险,车主还是自愿购买高赔偿额度的商业险。商业险与交强险相比,前者是用户自愿,后者是强制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