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现在的公司劳动合同1月15日到期,12月17日询问单问续约否,续约单上只有同意1年或不同意选项
君同法律在线咨询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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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于现在的公司劳动合同1月15日到期,12月17日询问单问续约否,续约单上只有同意1年或不同意选项。因为我已经签了连续三年,每年一签的合同,按劳动法连续2次固定期限合同,我就在旁边写了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1月3日接通知说,将以另外一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合同,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将我们派到现在的公司工作。如果他退让,说原公司抬头只签1年,我如何主张自我权利,采取何种措施保证以后能得到权利?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无意愿继续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然解除,但是用人单位许支付劳动者工作一年为一个月的补偿。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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