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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企业的会计利润为负,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1、直接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财务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二是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税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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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扣除,指的是“年度利润总额”。
回答依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回答依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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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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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扣除,按本年的利润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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