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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的种类。按照保障责任范围的差异,人身保险又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又称寿险生命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并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或在保险期间内死亡
为条件,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遭遇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
或死亡时,由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分娩所致残废或死亡时,由保险人按约定
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的特点:
由于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人身保险具有必然性和偶然性。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年老、疾病、死亡为承保风险的, 一方面,人的生存、年老、疾病、死亡都是人生中必然出现的客观规律,所以,人身保险具有必然性;另一方面,就某一个体而言,人身风险发生的时间、发生的方式、产生的后果又是不确定的,因此,人身保险又具有偶然性。
定额保险和保险金给付性。因为人的价值是无法以货币价格来衡量的,生命的丧失、疾病的发生等保险事故给人们带来的后果,也就无法用货币来表现,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金数额主要是参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对保险的需要及缴纳保险费的能力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由保险双方协商予以确定,一旦发生约定事故,保险人必然按保险合同履约,所以也称定额保险。
由于人身保险是定额保险,而非损失补偿,所以人身保险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的限制。无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几个保险人投保,投保多少份,只要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就可以按事先约定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保险金,即使涉及第三者责任,也不会因为获得保险金而丧失对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因此,人身保险具有给付性。
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除人身意外伤害、疾病等业务外,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都比较长,十几年、几十年甚至终身。这样,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可以积累起巨额的、可供长期运作的资金,进行资金运用,从中获取收益,提高经营稳定性;同时,也可以分红、变更保额等方式返还给被保险人,吸引客户。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保险人对于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财产保险有狭义的财产保险和广义的财产保险之分。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各类物质财产(有形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而广义的财产保险除了承保有形财产,还承保与有形财产有关的利益、费用、责任、信用等无形财产。
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即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各类物质财产作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致使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疏忽等行为,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法律或者契约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以信用行为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而信用保险则是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被保证人的信用。信用保证保险实际上就是保险人经营的一种担保业务。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的种类。按照保障责任范围的差异,人身保险又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又称寿险生命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并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或在保险期间内死亡
为条件,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遭遇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
或死亡时,由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分娩所致残废或死亡时,由保险人按约定
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的特点:
由于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人身保险具有必然性和偶然性。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年老、疾病、死亡为承保风险的, 一方面,人的生存、年老、疾病、死亡都是人生中必然出现的客观规律,所以,人身保险具有必然性;另一方面,就某一个体而言,人身风险发生的时间、发生的方式、产生的后果又是不确定的,因此,人身保险又具有偶然性。
定额保险和保险金给付性。因为人的价值是无法以货币价格来衡量的,生命的丧失、疾病的发生等保险事故给人们带来的后果,也就无法用货币来表现,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金数额主要是参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对保险的需要及缴纳保险费的能力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由保险双方协商予以确定,一旦发生约定事故,保险人必然按保险合同履约,所以也称定额保险。
由于人身保险是定额保险,而非损失补偿,所以人身保险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的限制。无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几个保险人投保,投保多少份,只要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就可以按事先约定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保险金,即使涉及第三者责任,也不会因为获得保险金而丧失对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因此,人身保险具有给付性。
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除人身意外伤害、疾病等业务外,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都比较长,十几年、几十年甚至终身。这样,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可以积累起巨额的、可供长期运作的资金,进行资金运用,从中获取收益,提高经营稳定性;同时,也可以分红、变更保额等方式返还给被保险人,吸引客户。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保险人对于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财产保险有狭义的财产保险和广义的财产保险之分。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各类物质财产(有形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而广义的财产保险除了承保有形财产,还承保与有形财产有关的利益、费用、责任、信用等无形财产。
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即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各类物质财产作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致使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疏忽等行为,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法律或者契约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以信用行为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而信用保险则是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被保证人的信用。信用保证保险实际上就是保险人经营的一种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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