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的影响
2个回答
展开全部
(一)拿坡仑法典示世界各国以法律统一之可能。质言之,十九世纪各国如火如荼的法律统一和法典编纂之种种运动,都可说是直接的或间接的受了拿坡仑法典的影响。我们知道:欧西各国自罗马帝国瓦解和罗马法失效之后,日耳曼各民族各部落均挟其地方的习惯法以为治,而全欧法律种类之多,以千百计。那时只法国一国的民法便有数百种之多。禾泰尔(Voltaire)曾讥笑说过:旅行法国者改换法律次数之多,犹如其换马匹一样。但自拿坡仑用整部的法典统一了法国的民法之后,各国才感觉到法律统一之可能。于是他们都争先恐后,群起效尤;遂有十九世纪盛极一时之热烈的法典编纂运动。至此,各国多种封建式或部落式的地方法(如西班牙所谓之fueros,意大利所谓之statua,荷兰所谓之Keuren,德奥所谓之Stadtrechte与landrechte,瑞士所谓之cantonrechte),均被此种运动一扫而空,冲除殆尽。十九世纪各国光明灿烂之民法典之得以次第树立,我们探本推源,拿坡仑法典实为其先导。
(二)拿坡仑法典树各国法典编纂以模楷。拿坡仑法典不但告诉各国以整部的法典去统一全国的民法是可能;同时,它还供给她们一个极好的模楷。十九世纪各国建立的民法典,有的几乎是完全抄袭拿坡仑法典,有的是拿它当蓝本而斟酌损益,有的是用它做参考而自立门户。然而,我们可以说,它们几乎没有一个是不曾受过拿坡仑法典之影响的。[4]在德意志民法典未颁布之前,拿坡仑法典差不多可算是各国法典编纂惟一的样本。其实,就是德意志民法典本身,它也未尝没有受拿坡仑法典的影响。[5]
由以上两端看来,拿坡仑法典意义之重大,可以概见。本篇的目的便是要把它的沿革,内容,和影响,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二
一九〇四年的法国民法典之所以又称为拿坡仑法典的缘故,固且由于它是在拿坡仑执政时代所完成,公布。然而拿氏自己对于那法典积极的热心和加意的培护,却也是一件不可抹煞的事实。譬如,在一八〇〇年八月十二日,他曾下过一道命令,要立时组织一个四人的“法典起草委员会”,并限定他们于是年十一月内完成其全部工作。这种举动虽未免失之躁急,然而拿氏对编纂民法典之热忱,于此可见一斑。又如当草案在参政院全体大会讨论的时候,拿氏不但积极参预,并且亲任主席。该会共开过一百〇二次,拿氏任主席竟至九十七次之多。拿氏以军书旁午之身而克如此,我们实不能不承认他对于此事兴趣之浓厚。
法国民法典虽完成于拿氏之手,且氏对于是项工作之贡献甚大;然而法国人对于民法典编纂之需要则早已感到,并且这种运动亦已早具端倪。请略述其沿革:
在革命之前(即所谓“旧制”之下),法国民法均以地方为单位;其种类之多,以数百计。禾泰尔谓旅行法国者之换法律犹如其换马匹一样,盖即指此。但自罗马法研究之逐渐复兴,这些法律逐渐趋于少数化及统一化。所以,罗马法之复兴与法国民法之统一,实有连带的关系。缘十二十三世纪之际,欧洲文运复兴(Renaissance)微具曙光;罗马法的研究亦呈甦苏之象。各国学者群趋意大利之布郎亚(Bologna)大学习律,而布郎亚遂成为研究优帝法典之中心。法学大师依纳利乌(Irnerius)便名贵一时,学者景从。[6]未几,而有所谓之“注释派”(Glossators)产生。但“注释派”之研究罗马法纯是学理的,犹如我们今日之研究穆纳的名学或康德的哲学一样。
(二)拿坡仑法典树各国法典编纂以模楷。拿坡仑法典不但告诉各国以整部的法典去统一全国的民法是可能;同时,它还供给她们一个极好的模楷。十九世纪各国建立的民法典,有的几乎是完全抄袭拿坡仑法典,有的是拿它当蓝本而斟酌损益,有的是用它做参考而自立门户。然而,我们可以说,它们几乎没有一个是不曾受过拿坡仑法典之影响的。[4]在德意志民法典未颁布之前,拿坡仑法典差不多可算是各国法典编纂惟一的样本。其实,就是德意志民法典本身,它也未尝没有受拿坡仑法典的影响。[5]
由以上两端看来,拿坡仑法典意义之重大,可以概见。本篇的目的便是要把它的沿革,内容,和影响,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二
一九〇四年的法国民法典之所以又称为拿坡仑法典的缘故,固且由于它是在拿坡仑执政时代所完成,公布。然而拿氏自己对于那法典积极的热心和加意的培护,却也是一件不可抹煞的事实。譬如,在一八〇〇年八月十二日,他曾下过一道命令,要立时组织一个四人的“法典起草委员会”,并限定他们于是年十一月内完成其全部工作。这种举动虽未免失之躁急,然而拿氏对编纂民法典之热忱,于此可见一斑。又如当草案在参政院全体大会讨论的时候,拿氏不但积极参预,并且亲任主席。该会共开过一百〇二次,拿氏任主席竟至九十七次之多。拿氏以军书旁午之身而克如此,我们实不能不承认他对于此事兴趣之浓厚。
法国民法典虽完成于拿氏之手,且氏对于是项工作之贡献甚大;然而法国人对于民法典编纂之需要则早已感到,并且这种运动亦已早具端倪。请略述其沿革:
在革命之前(即所谓“旧制”之下),法国民法均以地方为单位;其种类之多,以数百计。禾泰尔谓旅行法国者之换法律犹如其换马匹一样,盖即指此。但自罗马法研究之逐渐复兴,这些法律逐渐趋于少数化及统一化。所以,罗马法之复兴与法国民法之统一,实有连带的关系。缘十二十三世纪之际,欧洲文运复兴(Renaissance)微具曙光;罗马法的研究亦呈甦苏之象。各国学者群趋意大利之布郎亚(Bologna)大学习律,而布郎亚遂成为研究优帝法典之中心。法学大师依纳利乌(Irnerius)便名贵一时,学者景从。[6]未几,而有所谓之“注释派”(Glossators)产生。但“注释派”之研究罗马法纯是学理的,犹如我们今日之研究穆纳的名学或康德的哲学一样。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