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
我公司为绩效考核工资制,工资实际收入在4K左右。但是从入职起,公司未按我们的实发工资金额给我们上社保五险一金,只是按北京市最低社保额给我们上保险。我是否可以根据《劳动合同...
我公司为绩效考核工资制,工资实际收入在4K左右。但是从入职起,公司未按我们的实发工资金额给我们上社保五险一金,只是按北京市最低社保额给我们上保险。我是否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得到公司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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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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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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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在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普遍存在,如果你想在本企业继续工作,就跟人事部沟通,如果不想在本公司做了,可以让劳动部门介入。结果有两个,一个你失去工作,一个给你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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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最多只属于未足额申报,而不是未缴纳社保,所以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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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按最低社保额上保险是不合法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按最低社保额上保险是不合法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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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不行。因为社保没有权力查帐,只要缴了就算可以。 可以打电话问一下劳动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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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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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牛增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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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只能要求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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