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规定经营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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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保险法规定,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
保险法修订时,明确指出,不应再对保险公司作出特别的组织形式限制。原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事实上,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主要应当依靠偿付能力监管等措施,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并无直接联系。因此,现行的保险法,对商业保险经营机构既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责任有限公司(因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则不再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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