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有没有法律规定劳动力的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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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1993年11月24日起,开始在企业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从2004年3月1日起,扩大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再只限于企业单位。
一、劳动部于1993年11月24日发布“劳部发〔1993〕333号”文件《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劳动部于2004年1月20日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一、劳动部于1993年11月24日发布“劳部发〔1993〕333号”文件《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劳动部于2004年1月20日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2020-09-09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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