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单身老人无子,过世后的宅基地应该由亲属继承吗?
宅基地是农民难以生存的建筑用地,现在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越来越严格,各地都要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制度申请。所以宅基地并不是以某个自然人为申请依据陆芹,而是以整个家庭户头下所有家庭成员共同享有的方式来进行处置。换句话说,如果在同一个家庭户下,哪怕是户主已经去世,其他的家庭成员仍然能够享有改变宅基地的使用权。
与此同时农村的宅基地,但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而农民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在宅基地上并不存在继承不继承这种说法,因为继承是必须拥有所有权的财务才能继承,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以单个村民并不能乎租申请继承宅基地。农民所能够继承的只是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现行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农村的宅基地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所以在合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同时,就等于变相拥有早顷毕了该片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如果说继承人的户口不在农村,那么他并不能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者重建,改变宅基地的使用权也是有期限的,一旦房屋倒塌或者是无法居住,村集体有权收回该片宅基地。
当然如果继承人是农村户口的话,他在享受房屋继承权的同时,也可以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如果说他自己已经拥有了宅基地,那么按照一户一宅制度原则,这片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样是有期限的。当房屋自然倒塌或者无人居住,村集体是有权收回改变宅基地的。
而对于农村,无子无女的农户在自己去世之后,其宅基地也同样不能由亲戚来继承。原因跟前面是一样的,就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属于单个村民,所以无法继承。但是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可以合法继承亲戚的房屋所有权。
这就是前面所讲的,对于无子无女的农户在自己过世之后,如果没有留下直系亲属,那么他的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可以按照继承法的继承顺位来合法继承。这里面继承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不是宅基地的所有权。这个概念要搞清楚,但是很多农村地区想要获得无子无女农户的宅基地所有权,可能就要承担服赡养老人的义务。所谓权利和义务对等,如果没有付出就想收获,是在情理上说不通的。当然,如果是五保户的话,一般会由当地村镇进行养老,过世后的农村宅基地会被村集体收回,重新分配给有需要的人,或者直接复垦,变成农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