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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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经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审定新兵,交接、运输新兵和接收退兵,优待和安置,法律责任,附则8章56条,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订的《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予以废止。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经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审定新兵,交接、运输新兵和接收退兵,优待和安置,法律责任,附则8章56条,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订的《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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