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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如下:
1、执行应急指挥部处置疫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及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判断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指挥公安、民兵应急分队、交通、卫生、工商等部门人员实施应急救援,迅速控制疫情事态;
3、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如下:
1、执行应急指挥部处置疫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及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判断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指挥公安、民兵应急分队、交通、卫生、工商等部门人员实施应急救援,迅速控制疫情事态;
3、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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