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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7天和14天的区别在于两者标准不同。隔离7天的标准为:
1、离医学观察时全家都不得外出,要将观察对象安置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拒绝一切探访。由属地安排专人轮班值守,值守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
2、家属应尽量减少与观察对象及其用品接触,必须接触时应佩戴口罩,口罩需紧贴面部,在居住空间中不要触碰和调整口罩。口罩因分泌物变湿、变脏,必须立即更换。接触后需使用肥皂和清水洗手,最好使用一次性擦手纸。
隔离14天需要疑似者自觉隔离观察14天,减少外出活动。除有必要请勿和他人密切接触。每日上、下午至少各测量体温1次,并做好健康询问,隔离人员如出现发热、咳嗽、气促、腹泻、慢性病发作等任何症状,应及时向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人员联系,并及时送医院就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居家隔离期间,由于能量消耗少,饮食量建议适当减少,大概相当于平时的70%至80%即可,尤其是在每天早晨起床后,喝适量温水对身体有好处,不建议饮用过多的碳酸饮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1、离医学观察时全家都不得外出,要将观察对象安置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拒绝一切探访。由属地安排专人轮班值守,值守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
2、家属应尽量减少与观察对象及其用品接触,必须接触时应佩戴口罩,口罩需紧贴面部,在居住空间中不要触碰和调整口罩。口罩因分泌物变湿、变脏,必须立即更换。接触后需使用肥皂和清水洗手,最好使用一次性擦手纸。
隔离14天需要疑似者自觉隔离观察14天,减少外出活动。除有必要请勿和他人密切接触。每日上、下午至少各测量体温1次,并做好健康询问,隔离人员如出现发热、咳嗽、气促、腹泻、慢性病发作等任何症状,应及时向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人员联系,并及时送医院就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居家隔离期间,由于能量消耗少,饮食量建议适当减少,大概相当于平时的70%至80%即可,尤其是在每天早晨起床后,喝适量温水对身体有好处,不建议饮用过多的碳酸饮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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