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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
一级响应行动为最高级别响应,指的是市区域发生五点零级以上地震,或者市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五十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二级响应行动是指市区域发生四点零级以上,五点零级以下地震,或者市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省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的地震活动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一级响应行动为最高级别响应,指的是市区域发生五点零级以上地震,或者市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五十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二级响应行动是指市区域发生四点零级以上,五点零级以下地震,或者市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省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的地震活动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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