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迁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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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拆迁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流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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