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支付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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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在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有1.5%、1%等),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为企业提供劳务服务,按税局相关文件中规定的个税代征率缴纳了个税后,开具了发票,个人认为,企业就可以用发票入账,不用代扣代缴个税。
但是这些地方文件不具有通用性,且各地对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范围界定不清晰,如果认定个人提供的劳务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税务机关代征的个人所得税,只作为个人所得税的预缴税款,不免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如果个人在时,税务机关已经全额征收了个税,那么企业一定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如果个人在时,税务机关未征收个税,那么企业不仅需要取得发票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但是这些地方文件不具有通用性,且各地对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范围界定不清晰,如果认定个人提供的劳务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税务机关代征的个人所得税,只作为个人所得税的预缴税款,不免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如果个人在时,税务机关已经全额征收了个税,那么企业一定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如果个人在时,税务机关未征收个税,那么企业不仅需要取得发票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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