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法律案例分析题···
1、甲某为了赖掉欠丁某的5万元债务,将丁某杀害,并将尸体肢解,用塑料编织带打包。对乙某谎称是毒品,托其从XX市运至X市,并声称事成后必有重酬。乙某按吩咐打出租车将该塑料编...
1、甲某为了赖掉欠丁某的5万元债务,将丁某杀害,并将尸体肢解,用塑料编织带打包。对乙某谎称是毒品,托其从XX市运至X市,并声称事成后必有重酬。乙某按吩咐打出租车将该塑料编织袋打包成包裹运至X市,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对甲某、乙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2、检察院针对一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过初步审查,发现案内有关数据不甚清楚,为了准确的查清犯罪事实,公正处理此案,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在开庭前进行调查,核实证据。于是,审判员到案发地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经过查证核实,发现检察院起诉书中所指控事实有某些出入,便将此结果告知检察院。请问: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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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察院针对一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过初步审查,发现案内有关数据不甚清楚,为了准确的查清犯罪事实,公正处理此案,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在开庭前进行调查,核实证据。于是,审判员到案发地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经过查证核实,发现检察院起诉书中所指控事实有某些出入,便将此结果告知检察院。请问: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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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
解析:事实认识错误中较重要的是对象的认识错误。在本案中应如何认定乙?应当是贩卖毒品罪的未遂。实际上是对象属性的认识错误,东西是这东西,但行为人不知道这是尸体、是毫无价值的东西,行为人主观意识上把它当作毒品来干的,这种情况应该说是一种事实认识错误,在追究未遂的时候这种误认是不妨碍定性的,所以应定运输毒品罪的未遂。本案并非仅仅涉及事实认识错误,而且还涉及一系列问题:首先,甲与乙是不是共犯?是不是杀人的共犯?不是,因为他们事先没有通谋,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虽然他们在案件中有一定的合作关系。其次,乙是否构成窝赃、销赃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之类的犯罪?不构成,也是因为乙缺乏主观的认识。但是如果甲告诉了乙自己杀人的事实,要求乙帮忙处理尸体的情况下,如果乙答应了并且真的帮甲把尸体处理了,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如果行为人事先共谋的,是共犯。如果甲告诉乙自己的妻子怎么、怎么不好,真想把她杀了,就是尸体我不知道如何处理,而乙说自己在火葬场干过,对于处理尸体很在行,你放心去杀吧,我帮你处理尸体,在这种情况下甲若真的把其妻杀了,甲与乙构成共犯,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虽然没有杀人,仅仅处理了尸体但还应该定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如果没有通谋乙明知是尸体还帮助处理了属于帮助毁灭证据罪。如果不知是尸体、被人骗当作毒品运输了,应定运输毒品罪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定故意杀人罪。这个问题讲得比较多,要加以注意。如:甲教唆乙杀丙,乙认错了人,把丁当作丙给杀了,这种情况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一定故意杀人的既遂。打击错误的解决方法与此类似。除此以外,事实错误还有两种:行为性质的错误与手段错误,手段错误比较简单,但是大家要注意他与迷信犯、愚昧犯的区别。迷信犯有常识错误,其预想使用的方法与实际使用的方法是一致的(如:行为人想用发功或者诅咒的方法把对方杀死,实际上行为人也的确是用该方法,只是由于常识性的错误导致不能成功);而前者有操作错误,预想使用与实际使用的方法不一致,不能成功的原始不是常识。对于本案另需注意,为了赖账而杀死债权人的,不是抢劫罪而是故意杀人。
不正确,因为人民法院是依法审理案件,在审理期间,发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可以判决被告人无罪或者要求检察院撤回案件补充证据
解析:事实认识错误中较重要的是对象的认识错误。在本案中应如何认定乙?应当是贩卖毒品罪的未遂。实际上是对象属性的认识错误,东西是这东西,但行为人不知道这是尸体、是毫无价值的东西,行为人主观意识上把它当作毒品来干的,这种情况应该说是一种事实认识错误,在追究未遂的时候这种误认是不妨碍定性的,所以应定运输毒品罪的未遂。本案并非仅仅涉及事实认识错误,而且还涉及一系列问题:首先,甲与乙是不是共犯?是不是杀人的共犯?不是,因为他们事先没有通谋,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虽然他们在案件中有一定的合作关系。其次,乙是否构成窝赃、销赃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之类的犯罪?不构成,也是因为乙缺乏主观的认识。但是如果甲告诉了乙自己杀人的事实,要求乙帮忙处理尸体的情况下,如果乙答应了并且真的帮甲把尸体处理了,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如果行为人事先共谋的,是共犯。如果甲告诉乙自己的妻子怎么、怎么不好,真想把她杀了,就是尸体我不知道如何处理,而乙说自己在火葬场干过,对于处理尸体很在行,你放心去杀吧,我帮你处理尸体,在这种情况下甲若真的把其妻杀了,甲与乙构成共犯,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虽然没有杀人,仅仅处理了尸体但还应该定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如果没有通谋乙明知是尸体还帮助处理了属于帮助毁灭证据罪。如果不知是尸体、被人骗当作毒品运输了,应定运输毒品罪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定故意杀人罪。这个问题讲得比较多,要加以注意。如:甲教唆乙杀丙,乙认错了人,把丁当作丙给杀了,这种情况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一定故意杀人的既遂。打击错误的解决方法与此类似。除此以外,事实错误还有两种:行为性质的错误与手段错误,手段错误比较简单,但是大家要注意他与迷信犯、愚昧犯的区别。迷信犯有常识错误,其预想使用的方法与实际使用的方法是一致的(如:行为人想用发功或者诅咒的方法把对方杀死,实际上行为人也的确是用该方法,只是由于常识性的错误导致不能成功);而前者有操作错误,预想使用与实际使用的方法不一致,不能成功的原始不是常识。对于本案另需注意,为了赖账而杀死债权人的,不是抢劫罪而是故意杀人。
不正确,因为人民法院是依法审理案件,在审理期间,发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可以判决被告人无罪或者要求检察院撤回案件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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