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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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一、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二、人民检察院的作用
1、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
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3、审判监督
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对审判结果监督:抗诉。
死刑复核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4、执行监督
(1)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2)对刑罚变更活动的监督。
(3)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
(4)对建议书的监督: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过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5)对裁定的监督: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法院的处理: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6)对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
(7)对意见的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8)对决定的监督: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二、人民检察院的作用
1、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
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3、审判监督
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对审判结果监督:抗诉。
死刑复核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4、执行监督
(1)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2)对刑罚变更活动的监督。
(3)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
(4)对建议书的监督: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过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5)对裁定的监督: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法院的处理: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6)对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
(7)对意见的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8)对决定的监督: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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