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可售型人才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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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可售型人才房政策申购条件符合其一:
1、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
2、属于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
3、属于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领军人才(含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
户籍要求: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深圳市户籍
注意: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深圳市户籍条件的限制
社保要求:
申请人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注意:参保险种为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
购房要求: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或者奖励补贴政策;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前5年内未在深圳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年龄要求:
单身居民提出认购申请时,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年满35周岁。
共同申请人条件
1.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本批次住房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判定时点为本通告发布之日)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深圳市住房保障。
2.子女取得深圳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法律依据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条 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1、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
2、属于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
3、属于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领军人才(含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
户籍要求: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深圳市户籍
注意: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深圳市户籍条件的限制
社保要求:
申请人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注意:参保险种为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
购房要求: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或者奖励补贴政策;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前5年内未在深圳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年龄要求:
单身居民提出认购申请时,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年满35周岁。
共同申请人条件
1.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本批次住房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判定时点为本通告发布之日)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深圳市住房保障。
2.子女取得深圳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法律依据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条 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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