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方要求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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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
2023-01-17 ·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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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解决方法如下:
1、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是否归还彩礼或者归还部分彩礼,协商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
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一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需要返还彩礼,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一般不予返还。
要求返还彩礼的举证方法如下:
1、对彩礼是否应该返还是否符合法定情节有争议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具有彩礼返还的法定情节,由主张返还方负举证责任;
2、对彩礼数额有争议的,争议焦点为彩礼的实际金额,由各方就各自主张负举证责任。
彩礼与赠与的区别
“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根据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区分彩礼与赠与,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赠与对方财产性利益时是否基于当地的风俗;
2、是否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3、财产性利益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的而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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