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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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文的罪刑法定。
①法律主义。
这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等无权规定犯罪和刑罚,即罪刑法定中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等。
②禁止习惯法。
虽然习惯法体现民意,但因为不成文,缺乏明确性,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所以应当被禁止。
(2)事前的罪刑法定。
这是指禁止溯及既往(或禁止事后法)。
刑法如果溯及既往,便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3)严格的罪刑法定。
禁止类推解释。
注意:
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
这是指罪刑规范应当明确、适当。
①明确性要求。
②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
③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这是刑法谦抑性、补充性的要求。
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只有在其他法律已经无济于事、无法规制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刑法,刑法的启动应当保持谦卑姿态。
刑法是其他法律的补充法、保障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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