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属于什么单位性质
海关属于行使进出口监督管理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1、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2、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3、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4、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5、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6、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7、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三条 海关建立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
海关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海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