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内容

 我来答
创作者QA1Lkqo308
行业观察员

2022-12-20 · 优质法律内容创作者。
创作者QA1Lkqo308
采纳数:4629 获赞数:3611

向TA提问 私信TA
展开全部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9308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贵阳山水情深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苏州天空之城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萤火虫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还有疑问? 马上咨询31712位在线律师,3分钟快速解答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