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法28条与担保法解释38条?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的这种选择权,个人认为有连带的性质,<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1款后半段关于追...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的这种选择权,个人认为有连带的性质,<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1款后半段关于追尝的表述引证了这一点,在我看过的书里有的也是怎么讲的.可是好多题目,在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并存时,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免责的题肢却被认为是正确的.我有点不知所措..到底是这么样的啊 各位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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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举个例子:甲欠乙债务50万,丙为甲的担保人,后丁作为甲的抵押人向乙提供价值20万的汽车抵押,这时丙的担保责任就不再是50万,而是30万。对于债权人担保人担保的责任就是30万如果未约定保证和物保的范围,承担了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估计兄弟你也准备是考试的,我也是呀,难兄难弟呀,不知兄弟那个地方的,有时间可以交流下哦,加油准备吧!
201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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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是指,在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并存时,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放弃物权担保范围内免责。
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
纵横法律网-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于平律师
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
纵横法律网-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于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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