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案例分析

被告人唐某,男,28岁,某镇派出所民警。被告人陈某,男,32岁,某镇派出所民警。1998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唐某和陈某奉命在王家镇集市维持秩序。中午12时许,被告人唐... 被告人唐某,男,28岁,某镇派出所民警。被告人陈某,男,32岁,某镇派出所民警。1998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唐某和陈某奉命在王家镇集市维持秩序。中午12时许,被告人唐某来到水果摊巡查,见本镇农民孙某因买水果与卖主发生口角遂上前制止。孙某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唐某争吵起来。在群众协助下,唐将孙扭送到派出所。孙认为丢了面子,到派出所后又与唐某吵了起来,唐在气愤之下拿起橡皮警棍将孙打倒在地。被告人陈某赶回派出所后,孙又骂陈。陈便持煤球夹子朝孙打去。因孙嚷骂不止,两被告便持械对孙殴打,直至孙不能动弹为止。后在孙的亲属恳求下,两被告才同意放走孙某。孙某回家后,于次日3时许死亡。法医鉴定为创伤性休克,致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
【问题】唐某和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如构成,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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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百度网友ee48000af
2012-03-26 · 超过15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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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这属于故意伤害之人死亡。
主体上,两者主体适格;
客体上,侵犯了孙某的身体健康权;
主观方面,两被告明知殴打行为可能会造成孙某的人身损害而放任了自己行为,致使孙某遭受严重的人身损害;
客观方面,两被告实施了伤害孙某的伤害行为。

这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两被告没有杀人的故意,他们的殴打行为只是处于一时气愤,让孙某住口,“教训教训孙某”,孙某的死亡是因为两被告的伤害行为造成的。
画沙之子
2012-03-26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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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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