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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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作时制是指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法律规定有如下内容:
1.实行综合工时制仅适用特定行业的用人单位,而且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在计算周期内如果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时间的,超过部分按加班计算。综合工时制度仅是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方式,并不能因为实行了综合工时制,就剥夺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3.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手续,擅自用综合工时制的属于违法行为,综合工时制无效,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按标准的工时计算。实务中,很多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度,但是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这种综合工时制是无效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依法按法定的标准工时计算。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要计算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报酬标准和劳动定额确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工休办法替代,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电力劳动者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针对电力企业特点,可分别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需要集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时制度。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72小时。
第三条
发电企业主要运行、供电企业变电运行、电力调度等岗位上的职工实行轮班工作制,并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轮班工作制可采用五班制、四班制、三班制。
第四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法律规定有如下内容:
1.实行综合工时制仅适用特定行业的用人单位,而且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在计算周期内如果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时间的,超过部分按加班计算。综合工时制度仅是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方式,并不能因为实行了综合工时制,就剥夺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3.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手续,擅自用综合工时制的属于违法行为,综合工时制无效,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按标准的工时计算。实务中,很多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度,但是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这种综合工时制是无效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依法按法定的标准工时计算。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要计算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报酬标准和劳动定额确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工休办法替代,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电力劳动者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针对电力企业特点,可分别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需要集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时制度。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72小时。
第三条
发电企业主要运行、供电企业变电运行、电力调度等岗位上的职工实行轮班工作制,并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轮班工作制可采用五班制、四班制、三班制。
第四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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