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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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如下: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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