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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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基本条件如下:
1、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上海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的;
2、有合法稳定就业或者合法稳定住所,还是在上海连续就读的,满足其中一个即可。
一、办居住证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身份证、户口本等;
2、当地的居住证申请表;
3、当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即居住在自购住房的,须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居住在租赁住房内的,须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二、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填写居住证申请表并签名;
2、拍摄一寸照片;
3、事务中心受理后发出受理回执;
4、符合条件的办理居住证并通知申请人领证;
5、领证。
综上所述,上海居住证的申办条件是申请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1、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上海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的;
2、有合法稳定就业或者合法稳定住所,还是在上海连续就读的,满足其中一个即可。
一、办居住证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身份证、户口本等;
2、当地的居住证申请表;
3、当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即居住在自购住房的,须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居住在租赁住房内的,须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二、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填写居住证申请表并签名;
2、拍摄一寸照片;
3、事务中心受理后发出受理回执;
4、符合条件的办理居住证并通知申请人领证;
5、领证。
综上所述,上海居住证的申办条件是申请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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