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的好处
法律主观:
企业并购的五种基本方式1、普通合并---A类并购,目标公司与收购公司按公司法的合并规则,签订合并协议,收购公司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目标公司进行清算。2、换股合并---B类并购,收购公司只用自己全部或部分有表决权的股票交换目标公司的股票的并购行为,并在并购后立即控制了该公司。3、股票换资产---C类并购,收购公司用自己全部或部分有表决权的股票交换目标公司的实际上所有资产的并购行为。并购完成以后,目标公司必须进行清算。其结果类似于普通合并,实质是以股票为收益的实质资产出售。4、反向子公司兼并,收购公司设一全资子公司,让子公司被目标公司兼并,目标公司获得的是子公司持有的收购公司股票,而目标公司的股票作为对价被收购公司获得。也称反向三角兼并。5、混合型并购,法定合并下,目标公司股东获得的对价为“股票加现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