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三代的法律用来命名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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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三代的法律用来命名的是刑。

中华法系的形成、发展,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理论奠基,初步建立,体系成熟,制度完备。

(一)先秦:中华法系的理论奠基。

先秦作为中华法系的理论奠基阶段,中华法系的基本法律理念以及一些具体法律制度初步形成。夏商周三代,属于中华文化思想风格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中华基本法律理念形成的关键时期。

夏商时期,天命神权思想流行。夏商法律也呈现遵从天命、“代行天罚”的特点。“违反天命”“不遵天命”成为商朝法律中的重要罪名。重大案件审理,也常常借助占卜方式确定。西周政权建立后,需要新的思想理论。

周人的智慧在于,既保持天命神权的基本理论,又根据自身的政治需要,赋予“天命”以新的内涵,以解决周朝统治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周人的新思想就是“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理论。

西周统治者在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坚持“敬天保民”“以德配天”的指导思想,形成“明德慎罚”的法律原则,主张重视德治,慎重刑罚。中华法系所具有的人文精神以及德法共治、民本思想,均源起于周人的“以德配天”理论。

(二)秦汉魏晋南北朝:中华法系初步建立。

秦汉魏晋南北朝作为中华法系的初建阶段,中华法系的核心理念与主体制度逐渐发展、定型。自秦帝国建立到西汉中期90年左右的时间,是中国历史上国家治理指导思想的重要探索期。

这一时期,就治国理政指导思想的理论探索与政治实践而言,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秦朝“以法为本”,以法家思想为主导,实施国家治理。

第二阶段:汉初“无为而治”。西汉初年,统治者接受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废弃“以法为本”的指导思想,转而采用道家“黄老学说”,推行“无为而治”的统治方针。

第三阶段:汉中期开始“独尊儒术”。汉武帝时,“无为而治”已不再适应国家治理需要,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再次作重大调整,代“黄老学说”而起者,是经过董仲舒充实改造的儒家学说。

汉中期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在正统儒学指导下,传统法律经历了“儒家化”过程。中华法系的一些重要制度,在这一时期创制建立、修订发展,并在政治法律实践中逐步成型,既丰富了中华法系的思想内涵,也为中华法系的成熟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隋唐:中华法系的成熟。

隋唐时期,中华法系全面成熟。隋唐是中国历史上经历了一次大的社会动荡、南北分裂后的统一政权。统一的政权,需要统一的思想,也需要统一的法律。唐初统治者致力于实现理论统一与法律统一两大目标。

唐贞观、永徽年间,朝廷做了两件大事。其一,考订《五经》,编纂《五经正义》;其二,修改法律,制定《唐律疏议》。前者为统一理论,确立国家主流思想;后者为编纂法典,确立全国统一实施的法律制度。

《五经正义》的编纂与颁行,既标志着儒家学说的内部统一,也标志着儒家理论重回正统官学、主流思想的地位。

《唐律疏议》的制定与实施,完成了以《诗》《书》《易》《礼》《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思想对于法律规范的改造,完成了社会主流价值对于国家法典的实质性融入,促使中华文化精神与法律制度深度融合,代表着中华法系的成熟。

作为成熟形态的唐代法律,对东亚、东南亚各国立法产生重要影响。8世纪至14世纪,日本的《大宝律》《养老律》,朝鲜的《高丽律》,越南的《刑书》《国朝刑律》等基本法典,从内容到形式,从概念到原则,多直接移植“唐律”。

(四)宋元明清:中华法系在发展中完备。

宋代社会的发展,从三个方向推动着中华法系新的进步。其一,商品经济萌芽,经济交往加速,促使与所有权、财产交易、契约合同、违约责任等相关联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完善。

其二,农民对于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弱,促使人口流动性增加。在理学家的倡导下,国家统治者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家族组织、家法族规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作用。

其三,中医技术的发展,强化了对于人体构造的了解,提升了对于人体伤害案件的医疗分析能力,以《洗冤集录》为代表的法医著作的问世及应用,使得中华法系的法医学达到当时世界最高水平。

明清两代对于中华法系的主要贡献在于:根据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的新需求,全面强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大一统”格局,维护中央集权,建立系统的职官管理法律制度,整体上推动中华法系进一步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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