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23年积分落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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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建设,用途为住宅、居住型公寓的房屋,可以积分。用途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合法权属证明载明用途为准。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不能积分。存在异议登记、限制转让(附有违法建筑等)等限制产权交易的住房不能积分。提出申请时自有住房已出售的不能积分。
(二)本人产权和共有产权住房如何积分?
答:申请人单独购买或通过继承、受赠单独所有的住房(即本人产权住房)可以积分。前者自“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开始积分,后者自《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日期开始积分。
申请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作为《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买受人”购买的住房或已办理共有权人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即共有产权住房),可以积分。前者自“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开始积分,后者自《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日期开始积分。
申请人以配偶婚前所有权的住房申请积分,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共有情况”载明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日期开始积分。以婚后用配偶名义购买的住房申请积分,无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开始积分。
申请人以父母(子女)所有权的住房申请积分,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共有情况”载明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日期开始积分。
申请人以未成年子女单独所有或多名未成年子女共同所有的住房申请积分,无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开始积分。
除配偶、父母、子女之外,还有其他共有产权人的住房不能积分。
(三)住房积分如何计算?
答:申请人购买的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按住房所在区域给予一次性加分。按年度计算以月为单位,不满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自有住房积分=月自有住房分值×拥有住房时间。拥有住房时间的起始时间依上述各条款情形计算,终止时间以积分截止日期计算。申请人同时拥有多套住房的,按一套住房积分。
(二)本人产权和共有产权住房如何积分?
答:申请人单独购买或通过继承、受赠单独所有的住房(即本人产权住房)可以积分。前者自“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开始积分,后者自《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日期开始积分。
申请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作为《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买受人”购买的住房或已办理共有权人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即共有产权住房),可以积分。前者自“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开始积分,后者自《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日期开始积分。
申请人以配偶婚前所有权的住房申请积分,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共有情况”载明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日期开始积分。以婚后用配偶名义购买的住房申请积分,无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开始积分。
申请人以父母(子女)所有权的住房申请积分,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共有情况”载明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日期开始积分。
申请人以未成年子女单独所有或多名未成年子女共同所有的住房申请积分,无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开始积分。
除配偶、父母、子女之外,还有其他共有产权人的住房不能积分。
(三)住房积分如何计算?
答:申请人购买的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按住房所在区域给予一次性加分。按年度计算以月为单位,不满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自有住房积分=月自有住房分值×拥有住房时间。拥有住房时间的起始时间依上述各条款情形计算,终止时间以积分截止日期计算。申请人同时拥有多套住房的,按一套住房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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