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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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State organs)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派驻国外的大使馆、代办处、领事馆和其他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如公安局派出所、乡镇工商所、税务所等等;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如海关、商品检验局、劳改局(处)、公安消防队、看守所、监狱、基层税务所、财政驻厂员、市场管理所等。
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派出的人民法庭。
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派出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管理国家军事事务。
国家机关是为了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和国家的发展目标而设置的。为了保证一切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做好工作,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的工作原则。
第一,精简原则。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按照精简原则,国家机关只能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而设置。但是,国家机关的设置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越少越好,它应当适应现实的需要,现实需要发生变化,国家机关设置及其相关职能也应作出相应改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进行了几次机构改革,撤销了一些计划经济时期设立的管理部门,建立了一些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监管和服务机构,对原有的国家机构的职能作了大幅度的调整,有力地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
第二,责任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人民负责。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在贯彻和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重大决策时,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三,培训和考核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精通业务,不断增长才干、提高素质,才能适应本职工作的需要。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公务员的考核、激励、竞争、轮岗、回避、辞职、辞退、培训等制度,极大地增强了国家机关的生机与活力,提高了公务员队伍素质,促进了国家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树立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第四,密切联系群众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成部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有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接受人民的监督,才能使自己的工作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使自己的工作更加符合实际,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派驻国外的大使馆、代办处、领事馆和其他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如公安局派出所、乡镇工商所、税务所等等;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如海关、商品检验局、劳改局(处)、公安消防队、看守所、监狱、基层税务所、财政驻厂员、市场管理所等。
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派出的人民法庭。
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派出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管理国家军事事务。
国家机关是为了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和国家的发展目标而设置的。为了保证一切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做好工作,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的工作原则。
第一,精简原则。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按照精简原则,国家机关只能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而设置。但是,国家机关的设置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越少越好,它应当适应现实的需要,现实需要发生变化,国家机关设置及其相关职能也应作出相应改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进行了几次机构改革,撤销了一些计划经济时期设立的管理部门,建立了一些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监管和服务机构,对原有的国家机构的职能作了大幅度的调整,有力地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
第二,责任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人民负责。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在贯彻和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重大决策时,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三,培训和考核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精通业务,不断增长才干、提高素质,才能适应本职工作的需要。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公务员的考核、激励、竞争、轮岗、回避、辞职、辞退、培训等制度,极大地增强了国家机关的生机与活力,提高了公务员队伍素质,促进了国家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树立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第四,密切联系群众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成部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有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接受人民的监督,才能使自己的工作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使自己的工作更加符合实际,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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