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 )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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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
法的形成,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需要为立法者所认识并最终产生法律规范的全过程。大致分为三阶段:
1、产生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需要。
2、萌生创制法的动机。执政阶级的某些成员在认识到已有必要以法的形式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萌生法的创制的意识,并在实际上作法的创制的准备。
3、法的创制。即由特定的国家政权机关将一定阶级基于客观需要所产生的法律调整的意志和决策变为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这是法的最终形成的关键性的高级的阶段,这一阶段又分为诸如创意、准备、提案、审议、表决、公布等具体的阶段。
法律的作用:
1、明示作用: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
2、矫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
3、预防作用: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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